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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求助】] 关于审判后多久宣判的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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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6 13: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因为涉嫌入一桩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中,案件已经在去年7月经过审理,但直到现在还没有宣判,咨询我的律师也没有确定的答复。
请教各位专业人士,法律对审判后宣判没有时间限制?目前我由家人从法院取保候审中,希望能够了解这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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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6 14: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本条是关于第一审案件(公诉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原则上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即可以自行延长半个月。如果具有本法第126条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经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再延长1个月,这一点同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有些相似,但批准或决定机关不同、延长的时间不同(审判时延长1个月、侦查时延长2个月)。但是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根据《刑诉解释》第109条的规定,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2?注意审理期限的计算问题,一般应当从受理之日起计算,另外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根据《刑诉48条》第37条第2款,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应计入审理期限之中;第二、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应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第三、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法院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第四、根据本法第122条的立法精神和《刑诉解释》第110条的规定,在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第五、根据《刑诉解释》第181条第3款的规定,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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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6 14: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行机关


任务


适用范围


时限规定


法条


公安
拘留
一般犯罪嫌疑人
7
69
检察   
逮捕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7
69
公安
预审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60
124
公安
预审
期限届满的延长期限
30
124
检查
审查起诉
做出起诉决定
30
138
检查
审查起诉
重大疑难案件的延长
15
138
公安
补充侦查
第一次补侦
30
140
检察
审查起诉
第一次补侦后移送审查
30
138
检查
审查起诉
可以延长
15
138
公安
补充侦查
第二次补侦
30
140
检察
审查起诉
二次补侦后移送审查
30
138
检察
审查起诉
可以延长
15
138
总计


从被拘留到案件移交法院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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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6 14: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按照上面那个计算方法

审理后的话

即7.5+2=9.5,最长要在9个半月内宣判

如果是去年7月份的话,应该就在最近宣判了吧

不知道算得对不对,望其它学法律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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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Dme 该用户已被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08-5-16 14: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以上的算法,最长的期限的已经过去了。

如果过去了,说明了什么呢?我又能够做些什么呢?

如果涉外的案件,是不是有特殊的规定呢?因为本案件涉及到一个外籍人士,并且此人羁押后被批准逮捕,但也是在同时开庭审理后没有宣判。
为中国的法律迷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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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6 20: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CADme于2008-05-16 14:29发表的 :
按以上的算法,最长的期限的已经过去了。

如果过去了,说明了什么呢?我又能够做些什么呢?

如果涉外的案件,是不是有特殊的规定呢?因为本案件涉及到一个外籍人士,并且此人羁押后被批准逮捕,但也是在同时开庭审理后没有宣判。
.......

刚才翻了下书,小本的法律书没那么详细,没有找到相关的

一般而言,涉外的话,肯定是中级法院受理

而法院、检察院办案都是有期限的

不大可能拖那么长时间

等待法律版斑竹或其他专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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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6 21: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有院长接待日,问院长啊,让他给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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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6 21:2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磁铁于2008-05-16 21:03发表的 :
法院有院长接待日,问院长啊,让他给出法律依据。
磁铁,别出馊主意!他还在取保候审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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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6 21: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就问怎么啦,别不敢问啊,不敢问可能最后法官来一句“谁让你不问?”¥@@#@#

给楼主找到答案了: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侵犯的合法权益早日得到恢复和补救,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及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等方面花的时间一般要比审理国内民事案件的时间长,难以依照审理国内民事案件的审限审结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有关期限规定的限制。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没有审限的限制。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审判实际出发,决不意味着审理涉外案件可以无期限地拖延下去。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对各程序阶段规定的期间进行,尽可能使案件及早审结。

既然民事都不限制时间,刑事更不会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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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Dme 该用户已被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08-5-16 22: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的帮助,明白了。
看来只有 无期限地拖延下去 了,不过我自己应该没有什么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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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7 11: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CADme于2008-05-16 22:16发表的 :
谢谢版主的帮助,明白了。
看来只有 无期限地拖延下去 了,不过我自己应该没有什么事情的。


但是人们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侦查或者山茶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收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反正最长也就最多一年的时间,不定期汇报一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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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7 20: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8楼说的,涉外案件没有审限。其实有审限也不算啥。想拖的话办法可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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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2: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别说审限了,超期羁押的都多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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