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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银行的钱到底是谁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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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9 22: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几日看新闻,电视上正在播放子弟兵抢险从废墟里为银行找钱。那是一个金库,有好几个金融机构的钱都放在那里,印象里有六七百万的样子。印象深刻的是银监会的主席刘明康接受记者采访的一段话,大体是说金库的钱都是农民兄弟的血汗钱,子弟兵不容易,抢救出了人民的财产云云。个人对此表态不太理解。银行的钱到底是谁的钱?
我们知道,多数金融机构都是独立法人,而老百姓的钱存到银行,我个人理解所有权此时已经转移到银行,此时银子已经是银行的钱,而不是所谓的农民兄弟的血汗钱。要是银行的钱是老百姓的钱,那地震后房贷的争议就可以不用再整了。
唐山大地震的时候,关仁山介绍说,曾经有个战士因为银行有三分钱对不起帐来,继续在废墟中寻找的时候牺牲了,进入二十一世纪,为了“人民的财产”牺牲生命的情况但愿不要再出现。毕竟,人,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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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9 22: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的钱存到银行,我认为转移的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所有权还在储户那里。类似一种借贷的关系。

对于所谓“人民的财产”这样的提法,我赞同尽量少提。毕竟“人民”如何界定,“人民的财产”又如何界定,委托的关系是如何确立的,这些都不明确。到了现实中,就出现了人民所有的财产成了无人所有的财产,国家的财产成了权贵的资产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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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9 22: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秋水小柯于2008-05-29 22:43发表的 :
老百姓的钱存到银行,我认为转移的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银行破产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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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9 22: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capricorn_ye于2008-05-29 22:47发表的 :



银行破产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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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9 23: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capricorn_ye于2008-05-29 22:47发表的 :



银行破产了呢?
说个有意思的典故,不知道对不对哈

现代意义的银行起源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时期,那时经营货币的商人一般坐在长板凳上进行交易,英文的“’bank”就是由此而来。而“bankruptcy”就来源于储户砸坏无力还债的商人的长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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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z990301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5-30 11: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银行的钱个人认为是储户人的 只是让银行看管  "我个人理解所有权此时已经转移到银行,此时银子已经是银行的钱" 那不是你存钱到银行 银行可以不还你钱了? 银行的业务是吸收存款的方式,把社会上闲置的货币资金和小额货币节余集中起来,然后以贷款的形式借给需要补充货币的人去使用

"要是银行的钱是老百姓的钱,那地震后房贷的争议就可以不用再整了"这些贷款的钱既不是银行的更不是贷款人的而是另外的储户人的钱(可能这笔钱是一个储户或者是多个储户人的). 所以按正常情况下贷款人必须还钱.还银行的钱其实就是还其他的储户人的钱(银行自己从贷款人上拿了利息 还要付储户的利息 当然这两个利息有差价的 因为银行也要赚钱维护自身运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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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0 12: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秋水小柯于2008-05-29 22:43发表的 :
老百姓的钱存到银行,我认为转移的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所有权还在储户那里。类似一种借贷的关系。

对于所谓“人民的财产”这样的提法,我赞同尽量少提。毕竟“人民”如何界定,“人民的财产”又如何界定,委托的关系是如何确立的,这些都不明确。到了现实中,就出现了人民所有的财产成了无人所有的财产,国家的财产成了权贵的资产这样的情况。

老百姓的钱存到银行,我认为转移的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好象不完全对。记得民法中关于物是要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的,特定物有灭失的风险,而种类物则无灭失的风险。军人正在地震废墟中抢救的钱(钞票)本身,就应该是银行的。至于银行欠储蓄用户的财产,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金钱就是一种典型的“种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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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0 13: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我觉得,说是你们兄弟的血汗钱,不是从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角度而言,而是从来源的角度而言,或者说从创造财富的角度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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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1 01: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子倒塌了,买房人还应该还贷款,在没有能力的情况下,可以销账;

同样的道理,银行倒塌了,当然应该继续支付存款人的存款。在没有能力的情况下,可以销账。

这是一种借贷关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消化。

从这个角度分析,就可以看出,假如说,银行楼房倒掉并引发了火灾,那么损失的是银行的,和存款人有什么关系?银行就可以说不用还了,这些就是他们的财产,他们的财产烧掉了,灭失了,不可抗力,这样能解释的通吗? 当然银行倒闭了,那就没办法了,银行有破产法的嘛。

那么,OK,这如果是人民的财产,就地分掉,行不?不行,这钱最后去了哪里?还是去了银行的金库。这还是银行的财产。


所以我认为,该银监会主席就是满口官腔,胡说八道。好像什么一和最底层的老百姓挂钩,就会让人觉得受到了莫大的委屈,让人觉得其社会价值远远大于商业价值。

楼上所说差矣。

银行是否贷款,农民是否存款,都是自身商业利益驱动决定的。农民可以存,也可以不存,银行可以贷,也可以不贷。可能这些钱的确在创造价值的某一个环节上起到了作用,但是,还要有人操作才行。最终创造财富的,还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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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1 10: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是个曾略有争议的问题,出台以后就没有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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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1 11: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不管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只要这钱是在银行放着,银行丢了,就应该由银行负责。除非这个银行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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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1 14: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我试着来说说,欢迎继续拍砖

首先,从法条及法理出发界定货币的特性
钱是即货币是特种物,又是种类物,货币有其自身的特殊效力
1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和占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即推定为货币的所有人
2物权法上,货币丧失占有后,不存在物上请求权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仅存在债权请求权
3债权法上,存款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存款人,贷款人享有的是债权
4债权法上,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其只发生履行延期,不发生履行不能

其次,就可以分析银行的钱了
1.银行的钱分两部分,一部分是银行的股本金以及未分配利润,这部分货币对银行这一金融机构法人了来说是所有权,原投入股本金的人只是成为了银行这一法人的股东,享有对法人股份的所有权

银行另一部分的货币是借债:包括自身发行的各种金融债券,次级债等等,还包括银行客户的存款。上述所有的钱一旦转移到银行这里,就属于银行的对此货币所有权及占有权,同时又归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部分。存款的客户享有的是对银行的这部分货币的债权。

2.银行说到底就是一个负债经营的法人机构
其作为债务人,通过第一 银行自身的评级信用等级,第二,自身的股本资金状况及经营管理状况,第三,风险准备金,第四,强制储蓄基金或保障金 上述四点来取得对客户存款的担保。同时在我们国家仍旧存在着将国有控股的四大银行(工,农,中,建)看作是国家信用的担保

这样存款客户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那么武警战士是国家机构派出的,无论我国民法,物权法,合同法也好都是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为优先的立法价值取向。因此最为国家的公务人员,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应该是积极的去抢救那些债权人手中的债权凭证才对。甚至更夸张点是债权人的生命。

与此同时,国家做为四大行大股东,实质上银行金库中的钱可以看作是每股所含有的资产。那么武警又作为国家的代表,国家抢救自己占大部分利益的财产又显得无可厚非.

两相比较,就显得开始冲突起来了,一方是债券人的债权所含的利益,一方是股权所含的利益。那么银监会代表的是什么,可以这么说银监会成立的目的就是独立于债权人,独立于股权人,而实施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运营是否合法合规的监管,或者说还有从整个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出发在里面

那么老康也只能用比较含糊的语言来表述,这是人民的血汗钱,来表达某种政治上的立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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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1 18: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钱当然是银行的钱,这一点从法律的角度上,上面大家都分析得很清楚了..
从另外一个角度谈一下个人的观点:
1. 纸币假设
作为纸币钱只是符号而已,用纸印刷的代表价值的符号.但是这些钱的价值实质只是印刷品,价值远低于其代表的实际价值.
关键是无法确定真正的金额.如果能够确定有多少金额确实消失了,最简单的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再发一批给那些特定的单位就可以了,也不用大家去抢救什么财产了.对国家宏观经济基本上也没什么影响,就是损失了一些纸和其他材料而已.
2. 实物假设
如果被埋在废墟是金、银等实物,那情况有所不同,确实是发生了价值上暂时的或者永久的损失。
如果确实有必要就去找回来,如果没有必要在确定价值量的前提下也可以由国家补偿一下,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要大于纸币。
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作为纸币的货币供应量一定的情况下,代表的实际价值(金银)降低的情况下,纸币会发生贬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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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1 19: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钱是不特定物,存到银行,所有权就转移了,而不是仅转移使用权。试想,取回时还是原来的钱吗?一般不可能是原来所有权指向的钱了。
而且,若银行违约,若是破产,存款人也不是主张返还原来的物,而是债权。

“人民的”财产,更多的是政治上的意义,而不是法律上的意义。就像咱们宪法上的“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能从法律上去理解为什么集体财产、个人财产就不是“神圣”,而只是“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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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20: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储蓄合同是出借人向金融机构转移货币的使用权, 金融机构在约定期限届满后, 向存款人返还本金并给付利息的合同, 从这角度看, 刘明康的说法没有错, 但是, 由于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种类物, 很难特定化, 所以, 西谚有云: 货币属于其占有者, 所以, 很难严格区分货币的所有和占有, 从这个角度看, 虽名为借贷, 但实际上还是转移所有权, 而非使用权, 所以, 虽然银行在向企业贷款的时候很关切其用途和投向, 但是即使其通过间接途径将资金拐几道弯拿去买股票或基金,银行也未必知道, 实际上也很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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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22: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银行的钱.
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占有即是所有。
蓄户一旦把钱放进银行,其随即失去对该笔货币的所有权,转而拥有了对银行的债权请求权。
这也就是为什么商业银行一旦破产,蓄户是同所有的债权人一样参与分配的(当然这其中有个顺序的问题),这说明蓄户手中拥有的是债权请求权,不是物权,如果是物权,那么直接行使破产取回权f去拿回来就是了,是不用参与分配的。
Have I made myself cl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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