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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取款后发现盖章的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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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16: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163.com/08/0603/13/4DH3OK7M00011229.html

男子取款发现百元中行盖章假币(图)
2008-06-03 13:46:15 来源: 荆楚网(武汉) 网友评论 317 条 点击查看  核心提示:湖北一储户在当地一家工行取钱后,竟发现其中一张百元钞票上盖有中国银行假币收缴章。随后他立即赶到工行,在其点钞机上试了数次,竟未报警。对此,工行称要储户自己去找盖章的中行,结果储户跑去中行,中行方面又称从哪里来的就应找哪里。
据秦臻介绍,5月26日下午2时30分许,他在当地工行柜台上取了1800元工资,因看着点钞机数的钞,他未仔细查看便赶去单位开会。当天下午4时许,他和妻子突然发现其中一张盖有假币收缴章。他立即赶到工行,在其点钞机上试了数次,竟未报警。

工行胡经理表示,该行点钞机遇此假币不报警是机器失误,但不能以此证明该假钞就是工行流出去的,应当找假币盖章行中行鄂州市分行处理。随后,秦臻来到中行鄂州市分行,该行钟经理称,按照规定,盖章的假币应予以没收,但顾客有时吵着要回去了,故秦臻的假钱从哪里来的就应找哪里,秦臻对此“傻了眼”。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简称人行鄂州支行)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无论怎么说秦臻手上有中行盖章假币即证明银行方面管理有误,因为盖章假币是绝对禁止在市面上流通的,而工行点钞机“失聪”亦证明有漏洞(不能排除秦臻的假钞系从工行流出)。目前,该行已着手调查处理此事。(楚天金报) (本文来源:荆楚网 作者:王斌华 童辛)


像我这种不懂法,只懂道德的人,要是遇到这样的事非得傻眼不可,未雨绸缪,先来讨教些知识。

我的看法:

1、工行肯定不会收回假币,补偿顾客,明摆着的,他要是承认是从工行流出来的,必定受到处罚,并带来极度不好的负面影响。假币禁止流通,谁都知道,更何况是盖了银行的章的假币(虽然不是工行的章)。现在好了,先来个死不认账,反正现在死无对证,谁让你不是当场发现的呢?所以工行胡经理可以大胆的表示,但不能以此证明该假钞就是工行流出去的,应当找假币盖章行中行鄂州市分行处理。

2、工行的验钞机估计得全体检验了。不过我到现在也没有看明白,到底该钞票是不是假钞?但不管怎么样,为了减少负面影响,检验一下验钞机也是应该的。

3、现在麻烦比价大的就是中行了,谁让上面盖的是他的章呢?在我的印象里银行铁定会把假币收回去,谁家的孩子这么牛呢,可以把盖了章的假钞拿出来,并一不小心出现在工行的钱库里?

大胆猜一下最后的结果:中行收回这张要命的钞票,赔偿顾客。

看来以后取钱的时候,还是得认真检查一下。

但我疑惑不解的问题是:假如我是这件事里的顾客,我怎么取证表明那张钞票是从银行里取出来的?

如果我实在没有办法取证证明了,我应该直接找哪家单位?公诉机关?申述?老实说虽然我很穷,但是如果为了100块钱让我来回折腾,很快就会吃不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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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23: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蓄户如何防止在ATM上取钱的时候自身权利受损?
我的意见是:
利用ATM上摄像头,在每一次取出钱的时候,当即把钱逐张地对着摄像头扫一下,主要目的是把取出来的钱的编号扫入。这样,一但事后发现有假币,可以通过号码的比对来确定是不是从那台ATM上取出来的。
而且对于这种比对,银行方面把录像删了也没用,因为大家都知道那里是有摄像头的,银行不拿出录像来供蓄户作对比的话,蓄户可以援引民诉法中关于有不利证据不出示的责任推定条款。很有效,有了这一条,银行只有战战兢兢为蓄户保存好录像,不然就算实际不是从它的ATM里取出来的,它也要承担责任。

Have I made myself cl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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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3 23: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有多少人和我一样,从银行取了钱拿起就走吧,我不管是在atm还是柜台,一般都是取了钱也不数就走了
一个是因为一般会过一下验钞机,再一个银行的工作人员一般要数两遍。

如果是只取100块钱还好,一次要取上1000及以上,摄像头能照到什么?更何况要做到每张钞票都去照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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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4 00: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1000以上就扫十下以上,特别大额的建议不要在ATM取。这是常识。
  每一张都扫过去是很麻烦的,但是没有楼上想的那么麻烦,至少笔者每次都是这么做的,不觉得有多烦。而且据我所知,发达国家ATM上都有这样一条方法提示的,这已经成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没人逼你去做的,你可以选择不那么做,反正后果自负就是了。楼上的,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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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4 00: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无裳大雅于2008-06-04 00:04发表的 :
    1000以上就扫十下以上,特别大额的建议不要在ATM取。这是常识。
  每一张都扫过去是很麻烦的,但是没有楼上想的那么麻烦,至少笔者每次都是这么做的,不觉得有多烦。而且据我所知,发达国家ATM上都有这样一条方法提示的,这已经成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没人逼你去做的,你可以选择不那么做,反正后果自负就是了。楼上的,你说呢?


第一次这样听说,长见识了

谢谢,至少解决了取证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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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4 12: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币持有人与收缴银行之间的关系,大多都界定为民事关系,因而持有人的权益保护如举证等就较难。
要是我说持有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很多人肯定感到不解。其实,这类诉讼在实践中时有发生。
若对盖了收缴章的银行提起行政诉讼,该银行就应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法定的职责,比如说,章是伪造的等等。这时,银行就不会那么“牛”了。
法律依据有:

1、商业银行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商业银行当然是企业,不是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当行诉被告的。但是,企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依法行使的就是行政职权,就是理所当然的行政主体了。
最高人民法院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诉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案件的适格被告问题的答复内容就充分说明了这点:北京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当事人不服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委托商业银行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被告。
答复出处:http://www.lawtime.cn/zhishi/sif ... 20070402/50337.html
因此,办理业务中,遇有假币,应当收缴。该“收缴”的权力并非商业银行自有的权力,而是行政职权。

2、《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4号)
法条链接:http://www.jincao.com/fa/09/law09.32.htm
第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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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5 11: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1) 付款银行的责任

银行作为一种信用中介, 负有实质审核其占有的纸币的真伪的义务, 如果纸币不是中央银行依靠国家强制力发行的法偿货币, 其没有任何经济价值, 给付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相当于没有给付, 不具有债务清偿的效力, 本案中支付银行显然没有履行尽职审核的义务, 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个一些验钞机对于变造的货币无法识别的问题, 如果这是一家超市的验钞机没有发现假币, 我们可以说超市是没有过失的, 但是对于一家商业银行就是有过失的, 因为此时不能按照社会一般人的注意标准衡量过错, 而应该根据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特定行业的一般化的要求, 更何况该货币上还标注有假币的戳记,当然,由于合同法才严格责任,第三人导致的意外事件不是合同免责事由,所以,即使银行由于现有技术无法验证也不能免除其责任,

本案的问题是如何证明该假币确实是该银行支付的, 这个有相当的困难, 因为货币属于种类物, 而且是一切商品等价物的种类物, 无法推定在纸币交付之前属于该银行.

(2)戳记盖章银行的责任


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金融机构发现假币后应该予以没收,并登记造册,但是,实践中很多银行对此规定执行不严,任由存款人自行取回,欺诈他人,完全违反了其保护人民币的行政义务,对于民事责任而言,实际上属于重大过失,相当于故意,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这里的问题是是否有过失相抵的问题,我觉得有,因为本案中发现假币银行并没有完全不作为,而是加盖了假币印章,但是没有没收,任其继续流通,如果说普通人对于假币的识别能力不强,不具备金融机构的经验和知识,无法辨别,但是对于加盖了假币字样的货币客观上说不可能熟视无睹,从主客观主义角度看,持币人也是有过失的,即使该货币是从银行获得也不例外,因为银行并不是货币的发行机构,仅仅是信用中介,当代伪造技术高超,银行无法发现假币属于情理之中的事,所以,认为取款人丛银行获得假币没有过失太多绝对,尤其是该假币有明显的标志的情况下,持币人也难辞其咎,如果是持票人从银行获得的银行本票就不存在问题.

所以,不应该由盖章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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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5 15: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无裳大雅于2008-06-03 23:30发表的 :
蓄户如何防止在ATM上取钱的时候自身权利受损?
我的意见是:
利用ATM上摄像头,在每一次取出钱的时候,当即把钱逐张地对着摄像头扫一下,主要目的是把取出来的钱的编号扫入。这样,一但事后发现有假币,可以通过号码的比对来确定是不是从那台ATM上取出来的。
而且对于这种比对,银行方面把录像删了也没用,因为大家都知道那里是有摄像头的,银行不拿出录像来供蓄户作对比的话,蓄户可以援引民诉法中关于有不利证据不出示的责任推定条款。很有效,有了这一条,银行只有战战兢兢为蓄户保存好录像,不然就算实际不是从它的ATM里取出来的,它也要承担责任。

.......


不太同意你的观点,

首先,不存在atm问题,是柜台交易,法律事实认定有问题,

第二,储户是否是从某家银行获得的假币必须由储户证明,对于储蓄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见证据规则第5条

举证责任倒置只是针对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过错和因果关系,目的是为了保护举证困难的一方,而且并不是原告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以典型的医疗纠纷为例,原告仍然需要证明其在医院看病的事实以及损害结果,即证明事实因果联系,这时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证明其其没有过错并且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联系,如果医院拒不提供病历,仍然推定其具有过错,这是民诉证据规则第75条所肯定,但是基本事实还是需要原告举证的,

第三,假币要证明出自银行非常困难,因为难以特定化,按照你的说法不论多少钱,储户全部都拍照,或者一张一张的去验证,恐怕不现实,最多也就是要求银行在验钞机上再过一遍.所以,对于从银行取出假币事后发现的,从证据上看,只能自认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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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5 15: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fufa3310于2008-06-04 12:59发表的 :
假币持有人与收缴银行之间的关系,大多都界定为民事关系,因而持有人的权益保护如举证等就较难。
要是我说持有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很多人肯定感到不解。其实,这类诉讼在实践中时有发生。
若对盖了收缴章的银行提起行政诉讼,该银行就应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法定的职责,比如说,章是伪造的等等。这时,银行就不会那么“牛”了。
法律依据有:

.......


fufa列举的案子商业银行并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仍然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是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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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5 21:5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银行的钱也有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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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5 23: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make1943于2008-06-05 21:58发表的 :
银行的钱也有假的,
小道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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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5 23: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出多了,用atm的人就会少的,直至没有人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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