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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楼maobu于2008-06-21 16:34发表的 : 中国的立法多是部门立法,比如那个交通安全法,是由公安部牵头起草的,结果立法出台后,保险公司大为不满。立法中涉及利益的基础、源头上的分配,容易滋生立法腐败。“宣告性”条文一般不会设定权利义务,感觉可能起个类似“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的作用。这些即“原则”又“模糊”的条款没有多大意思。 从范跑跑的争论中也可以看出,社会大众还是将一些宣告性条文“当真”的。实际上,有很多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因为缺乏关键的“责任”部分,严格的说,不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施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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