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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茶论道】] 不上网的领导不合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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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5 08:3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株洲市纪委书记接受采访时说:“在这个信息化时代,不上网的领导不能算是合格的领导,因为每一个帖子的背后都是一个网民社会责任的表达。”
觉得这话有点说过头了。最多只能说“不上网的领导不是好领导”,怎么能以“上不上网”认定领导“是否合格”呢?合格与否的标准,应该由法律规定,起码也要是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而不是某个领导说了算。是否优秀,则可以由领导说了算。如果以“上不上网”认定领导“是否合格”,那《公务员法》要改了。
当然,很多话,都经不起认真的,也许不能这么计较。
记得老毛说过:知错能改是个好同志。哈哈,那没犯错误的人呢?


株洲市纪委书记:不上网的领导不是合格领导http://news.qq.com/a/20080815/0002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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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5 10: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内部行政行为不适用司法审查, 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自身的纠正, 内部行政行为同样可以侵害到行政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应该对内部行政行为进行控制.

想问fufa,

不知道这个行政首长的信口雌黄是否属于行政法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好像法律,行政法规对红头文件和领导人的决定也没有任何规定, 我觉得不论是口头的, 还是以某种书面形式表现的领导人个人的决定应该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命令和决定, 不具有公定力, 因为行政行为的主体应该是组织, 决定至少应该是集体讨论通过的, 而不是领导人个人拍脑门决定, 所以, 这个领导的话大概就是一种倡导性的东西吧.

如果是抽象行政行为, 那么这种内部抽象行政行为显然是超越权限的, 因为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考核和任免有明确的规定, 而且除行政法规以外,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创设一种新的内部行政权力义务关系. 即便认为这种公务员必须上网的规定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仅仅是对公务员法的具体化, 这种权限的行使的合理性也很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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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6 10: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论是立法法,还是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制订程序,都是比较严格的。只要经过这些程序,起草、表决及公布等,才能作为依法行政的依据。某位领导拍脑门的决定,不能作为依据。在行政诉讼中,这些东西根本称不上什么效力。但是,行政执法中,这些个人决定往往有事实上的影响。一位领导能这样说话,反映了当前执法中,权与法在社会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是法治的悲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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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6 11: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上网的领导应是不合格的领导,相对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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