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说对Davidson的“principle of chariy”的不解(这一点似乎指舞兄在前面已经指出了)。——这或者也是goto11先生提到“善意不规范,准确”的原因,其实很明显,作为一条如此著名的“原则”,在论坛的帖子里,是不必也无须引用原文或再下个定义的。
粗粗翻了一下旧帖,感觉指舞兄的帖子不仅很好的体现了以Davidson为代表的语言哲学将具体的语言分析与抽象的逻辑分析相结合这个特点,而且在汉语语境中作了不少的有趣的引申。
如果我对上面的“根据最后证据和成果判断”没有理解错的话,goto11先生的质疑,可以这么说,完全是站在与指舞兄截然不同的角度说问题。因为以此(“根据最后证据和成果判断”)来证明、判断问题,从来不是哲学家,尤其是分析哲学家们该干的事情,而应是作为法官、科学家和部分政治家们的行事标准。对于所谓的“民科”而言,从最后证据和成果来判断当然应该作为最主要的手段,甚至是最终标准。但是这和指舞兄的论述又有何关系呢?指舞兄也并没有在和科学家们、政府官员们争夺对民科的审判权。
不如说对Davidson的“principle of chariy”的不解(这一点似乎指舞兄在前面已经指出了)。——这或者也是goto11先生提到“善意不规范,准确”的原因,其实很明显,作为一条如此著名的“原则”,在论坛的帖子里,是不必也无须引用原文或再下个定义的。
粗粗翻了一下旧帖,感觉指舞兄的帖子不仅很好的体现了以Davidson为代表的语言哲学将具体的语言分析与抽象的逻辑分析相结合这个特点,而且在汉语语境中作了不少的有趣的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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