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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咨询】] 关于生二胎的规定是否有,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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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3: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国家号召只生一个,但不知道哪些法律条文强制禁止生第二个的。
我看很多名人和身边很多熟人也都生了第二个,一般都是交了罚款了事。有的多的交二十多W,有的少的也交二三W。不知道这些是否合法,还是合理?
请教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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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5: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法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倒觉得应该对生二胎加间隔年限限制,不然生起来有“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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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9: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本来就是个不人道的制度,是违反国际人权公约的。
简单从法律上说,是鼓励不适合多生的人生,只能造成逆向淘汰。且当前社会老龄化和社保基金不足等问题已经充分得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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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20: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09年两会九三学社广东省委的提案提到:二元的土地、生育制度,一方面导致城市在发展中肆意挤占农村土地资源,造成严重的失地农民问题;另一方面农民享受的土地收益和可生二胎的计生政策也阻碍了城乡一体化进程。
可见计划生育政策不但要考虑控制人口的增长,还与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公平等问题联系在一起!当前在通过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妥协之举,但其后面也隐藏着社会的不公平现象。造成了富人与穷人在生育子女上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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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21: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村头一胎是女孩,可以隔3到5年,再生第二胎。
也许是从养老的角度,出此政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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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3 21: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事,国家立法存在一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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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22: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希望,在社会老龄化趋势下,开放一些,适当让想生二胎的生;
对孩子们成长有利,对老人养老也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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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 21: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现在的科学技术,恐怕需要修改了,规定应该更进一步深入到控制生育性别上去,而不是粗放型的硬性规定一胎。“重男轻女”在中国目前的社会中恐怕还不是个别问题,应该规定一对夫妇只生两胎,一男一女。这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生男生女观,更能维持社群男女比例协调。当然,技术上是否成熟不得而知,听说科学很不得了,具体操作起来如何,那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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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10: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计划生育法,各省都有执行办法,规定不很一致,建议可以先看看本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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