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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楼sdwzk于2009-05-26 17:42发表的 : 犯罪不是法益侵害,而是规范违反。JAKOBS。 我们的立法者担心司法者恣意,结果好像把定罪量刑都明确了,结果,也让司法人员头脑简化,唯数字是论。如此一来,刑法成了最简单的部门法,不看过程,不看手段,只看有没有一个形式的构成要件,再看数额够不够。 这样的案子,包括许霆案,成为热议的对象,而且法学教授都众说纷纭,只能说明我们的不足。 当然,从案例讨论中学习,比贩卖陈旧的学说更有意义。从案例分析中,也能看到一个人的思维能力和价值取向。
引用第5楼82116617于2009-05-26 22:26发表的 : 笔者认为本案需要重点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和客观上的盗窃进程。从认识因素来看,盗窃未遂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盗窃目标或对象的具体财物价值或数额有明确的认识,包括已明知概括数额或具体准确的数额。二是行为人对盗窃目标或对象的财物价值或数额没有认识,更不知道具体数额。从盗窃未遂的进程来看,也有各种不同情况,如有的刚刚着手实施盗窃,有的则即将完成盗窃;有的已经接触盗窃对象,有的则尚未接触盗窃对象,等等。因而,行为人对盗窃目标或对象的认识程度,盗窃行为所处的实际进程,都是考察情节轻重的因素。如行为人主观明知数额的大小,或从客观上已知数额的大小,即可从数额上确定情节的轻重。又如尽管都是盗窃未遂,刚刚着手实施盗窃与即将完成盗窃相比,其情节轻重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讲,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数额较大或从客观已知数额较大,并且即将完成盗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行为人以一般财物为盗窃目标,主观上并不明知盗窃对象的具体数额,客观上尚未接触具体盗窃对象,对具体盗窃数额尚难确定的,一般不 宜作犯罪处理。
引用第9楼avolo于2010-03-31 22:05发表的 : 德国刑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 ps:野人这家伙升官了还是发财了?马甲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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