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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李庄案引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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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1 22:5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看了一篇文章,叫做《斯伟江建议深批前律师李庄》(http://yuanyulai.fyfz.cn/art/593818.htm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cb36b0100hi87.html),主要内容是:李庄案之后,陈有西律师好事连连,如被评为浙江省模范党员律师;浙江省副省长金德水会见陈有西。如此等等。文章的作者认为:这一切似乎足以说明,高层有不同的声音;因此,中国法治之路,我们似乎没有理由太过悲观。

   对上述的观点,我有些说法。

   一、 关于李庄案后,陈有西律师得到很多荣誉的看法

   这个问题有几层意思:一是这些荣誉是不是办了李庄案得来的。律师案件的好与坏,不能以法院是不是支持为标准,应当与律师办案质量来考量。李庄案虽然没有达到律师无罪结果,但律师在办案中的表现很突出,从这方面来说,给他荣誉是应该的。但是,我感到仅凭这点,还不能得到这么多、这么崇高的荣获。我感到,在目前这种形势下,给陈有西的荣誉,似乎不可能与李庄案沾边;陈有西得到这些荣誉,不能说是某些高官对李庄案有不同看法的反映;事实上,难以找到如此能力政治智慧低下的领导人,这样做无疑是给自己献丑,是自己断送自己的美好前程。

   二是陈有西律师即使不办李庄案,也应得到这些荣誉。一个人的成绩和威望,不是靠办一件轰动的事情就能得到的,而是靠长期的工作和众多的杰出业绩得到的。按照陈有西律师的业绩,即使他不办李庄案,他也应当得到上述的荣誉,甚至更高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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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1 22:53: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 如何评价李庄案?

  对李庄案为什么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针锋相对的看法?近来我一直在思考这些问题。结果是,不要急于发表言论为好。

  一是自己的学识和能力,还不能达到对这案作出正确的分析 。这案子貌似简单,但它背后涉及到的问题却异常复杂,似乎是博士生、教授们也感到头痛的问题,我这等草民不能不识趣。

  二是没有条件进行评判。自己是个案外人,是旁观者,情况不明,事实不清,一切都是听来的;目前媒体上正反两个观点,都极具权威,确实轮不到小百姓多嘴。

三是这事很容易引发媒体的热议,引发对法治及贪污受贿等敏感的社会政治问题,极易引来麻烦。

  那么,陈有西律师说了这么多,这么尖锐,为什么不见有事?

  陈有西律师之所以这样做,我想有如下这方面的原因。一是他的职业习惯:认真、负责、细致、个性坚定。就李庄案来说,如果换过另一个律师,我们就可以想像到那将是另一种办案结果;肯定没有这么多的精彩展现;肯定看不到中国一流律师的风彩。二是陈有西律师业务和政治素质双重过硬。陈有西律师学识渊博,经验丰富,精通法律,能够很好地把握办案中关键问题的尺度;他与政府高层关系密切,这是很重要的资源。三是有机会掌握案件的证据材料,了解案情,有条件对案件进行客观的分析研究。四是有强有力的保障机制,确保作为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律师法》规定,辩护人依法辩护受法律保护。另外,陈有西也非常重视自我保护,在自我保护方面,花费不少心思。对于是不是接受李庄的委托,在辩护中如何把握言辞,陈有西律师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是经过省和司法部有关领导同意的,他除了律师法给他保护外,也有领导对他的保护。最关键的是,陈有西律师是依法行使辩护权,没有授人以柄。

  对于李庄案,我不知道别人如何评价,就我个人而言,因是无名小辈,无学识,无背景,无名望,对这样重大的案件,不是当事人,不了解案情,一切都是道听途说,这种情况下,我想自己很难作出比较公正客观评说;另外,即使多说,于事无补,甚至使问题更加复杂化。还是再三考虑后再说,还是少说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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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1 22:5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 李庄案的一些思考

   目前,很多人只对李庄案的对错进行简单的品评,然后发发牢骚,说中国的法治如何如何。辩方只是说官方办的是错案、假案、冤案,列举了种种的证据,摆出了条条法律,论证细致周密;官方说办的是铁案,还有重庆等大学的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等出来说明办案合法。正反双方争得不可开交,谁也说不服谁,很是热闹,就是三月份的全国人大、政协“两会”上,李庄案也成了热议。

   我在前面说过,对李庄案我不想再多说,但李庄案确实引起我很多思绪,这些想法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我国越来越重视法制建设,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很多突出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一)《刑法》第306条是不是要消除?

    最近,因李庄案,《刑法》第306条的存废,再次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在这次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有代表提了出来要进一步具体明确该条款,也有的提出要消除该条款。

   《刑法》306条,是存还是废?各说各的,各有其理。我感到,取销刑法306条不妥,因为,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的情形还是存在的,因该罪被抓的律师不少,并不能说,这些被抓的律师全都是无罪的。呵呵,取销306条,中国允许律师不受约束的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那么,很多罪犯就可怜在律师的帮助下得到开脱!

    取销306条,不但使那些不法律师为所欲为,还严重的影响中国的法治建设,严重的影响中国刑事法律的实施。没有306条,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帮助罪犯开脱,使有罪的人变为无罪、罪重的人变为罪轻,律师这样的行为却不受法律的追究,这样的刑事法律还有什么意义?

   刑法306条确实不够完备,但是,并不是因为它有暇疵,就要取销它。事实上,306条有其存在的必要,当然,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实施。我感到于宁委员的建议很好,于宁委员建议请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调研,尽快对《刑法》306条作出规制性司法解释,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刑事辩护制度。

   (二)刑事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关于部分政法机关人员采取刑讯迫供、违反程序以及采取其他违法手续办案,造成冤假错案的事例,不时见诸媒体,虽然国家这些年来加大了整治力度,但是这种情形还是屡禁不止。这种公安政法干警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远比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的损害大,性质更为严重。因为,公安政法干警违法犯罪涉及到的当事人众多,远比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的涉及面大;律师的违法,只是使少数有罪的人变无罪或者罪重变罪轻,而政法干警的违法,会使很多无罪的人定罪处罚。

    (三)公、检、法、律师地们不平衡问题。目前的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法院、律师四家的诉讼地位不平等,律师的权利很少且得不到保障,风险很大。这种情形不律师就不愿去冒风险,越来越不愿办刑事案;或者是看检察、法院的脸色行事,对错案、冤案就不认真进行辩护,应付了事。这样下去,律师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就会失去意义。

   (四)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腐败问题。黑社会横行,警匪勾结,违法办案,冤假错案不时出现,这些与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腐败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原公安部某领导,一直到省市县镇,政法机关干部违法犯罪的不少。这次重庆“打黑”,在政法系统抽出的败类就不少。这种腐败分子,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无恶不作,鱼肉百姓。已成为影响政府威信、危及当地政权的严重问题。并且,这种现象不是重庆独有, “打黑”,成了你死我活,非打不可。不仅要在重庆“打黑”,其他地方也要“打黑”。

   (五)关于司法独立问题。司法独立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我国倡导司法独立已有很长时间,但是,还没有真正做到司法独立。实际上,由于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加上各级法院、检察院的人事权主要控制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法官、检察官在工作中受到外界干扰的现象屡有发生;不少案件不是政法部门依法独立作出决定的,而是受行政机关等单位及上级领导的影响。

    南方周末 2010-03-17 21:29:16发表的文章《 被圈定的“黑老大”到底有多黑?(http://www.infzm.com/content/42718
就讲述了领导定案、干扰法院办案的问题。文章说的是: 一个在村里人看来只是个赌场混混的农民,在一起斗殴事件后,被认为是当地“首恶”,并被处以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重罪。
此案一审于2009年12月1日开庭时,13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针对黑社会性质罪基本上都做了无罪辩护。

    张永永的一审律师卢玲的辩护意见认为,张永永的13人组织不符合刑法294条以及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指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4个特征。

    当年12月11日,沁阳市法院一审判决张永永6项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4万元。其他成员各判处有期徒刑不等。
    南方周末记者调查发现,此案尚在侦查阶段,河南省打黑办就下文要求以涉黑案件限期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作出一审判决。是警方打黑成绩斐然,还是打黑扩大化?是督办下级办案,还是未审先判?这个被文件圈定的“黑老大”到底有多黑?……文章道出了许多触目惊心的内情。

     无独有偶,共识网也的一篇文章,也抖出了惊天的秘密。
http://www.21ccom.net/reach.asp,2010-3-12 10:12:49 ),该网发表了陈有西的一篇文章:《对法外力量左右审判的分析——潜规则的力量》,其主要内容是:一个法院院长,到了绝症将逝之时,将法院的审判绝密资料交给了被判了五年刑的被告周澄,于是有了中国青年报上的揭露法院内幕的重磅炸弹式的文章《一场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审判》。原来,这个自称比窦娥还冤的周澄,被判刑时是所有办案法官、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都认为无罪的。二审的合议庭法官居然也同样这样认为。但他被判了,关了五年,而且现在也不可能平反。外界力量对司法机关办案的影响之巨,由此可见一斑。

    司法独立,是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急切的重大课题。

    (六)重类“打黑”问题。在重庆“打黑除恶”的过程中,一直遭到一些人的质疑,说不是“打黑”,而是“黑打”;质疑“是不是又在搞运动”,“搞‘左’的一套”,等等。

    重庆的“打黑”动用了坦克,动用了武警。去年,破了500多起命案,一批涉黑的官员被绳之以法。在耀眼的成绩的光环背后,是广大政法干警和武警的无私奉献。很多案子是多年的积案,有的超过10年,调查取证难,要跑很多路,要收集很多材料。在工作中,面对穷凶极恶的丑徒,还时常有生命危险。重庆“打黑”中牺牲受伤的数字我不清楚,但是,以下数字足以说明,民警在办案中的危险:据统计,自1981年以来,全国就有7000多名民警因公牺牲,13万民警因公负伤。重庆广大政法干警和武警,经历生死的考验和血与火的斗争,铲除了黑恶势力,清除了腐败分子,维护了一方的社会和谐稳定,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重庆“打黑除恶”是真正的民心工程,是顺应时代的正义之举。

   (七)关于司法体制问题。司法体制涉及到国家的政治构架和司法的功能定位,而司法工作机制的改革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及保障民众利益至关重要,应当符合国情、尊重民意,体现改革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推动司法体制及工作机制的改革向纵深发展,需要统筹兼顾,需要包括更高层面上的法制协调甚至修改在内的有力措施,才能推动改革的最终完成。

    应当肯定,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已日益显现,机制改革的优势也逐渐呈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深信,我们的明天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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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2 09: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占楼,有话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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