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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求助】] 要收房了,套内面积变成了公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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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21: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已接到了交房通知书,可开发商把所谓的入户花园一块变成了公摊面积,墙内放了个巨丑无比的大红色消防栓。在销售合同中,这一块可是明明白白用记号笔勾出是属于套内面积的,现在成了消防空间,外门不让上锁了。
合同中只规定了建筑面积误差解决办法,像这种建筑面积不变,套内面积减少就拿开发商没办法了吗?
如果说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可它又通过了相关部门批准,天杀的卖楼花政策,消费者就这样让勾结一起的官商玩弄的团团转。
交钱收房吧,心有不甘,不收吧最后吃亏还是自己,兄弟们有什么办法指点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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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23: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解决一个问题就是房屋是按照套内面积销售还是建筑面积销售?以下是套内和建筑面积的计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部位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阳台面积+墙体面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往往开放商利用购房者对于建筑面积等术语的不了解,增大公摊,欺诈购房者。楼主可根据自己的情况作下对照,如果认为自己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提起诉讼。但需要提醒一下楼主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你要负有举证的责任,因此要考虑合同中约定是否和房屋登记证书的面积一致,如果一致要考虑鉴定中是否能达到所要标准。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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