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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另一面】从判决到执行,死刑之路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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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5: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另一面专题:从判决到执行,死刑之路有多远?

经最高法院核准,药家鑫于本月7日被执行死刑;同样在5月被判处死刑的沈阳小贩夏俊峰此刻正等待死刑核准。作为中国司法系统内承担“生杀大权”的最后一道程序,死刑审核的具体程序、理由并不为人熟知。事实上,比起空洞的探讨该不该废除死刑,眼下正在发生的死刑复核更值得关注。

一、生命同样可贵,死刑执行时长却大不同

从定案到执行,国外耗时三五年是常事,拖十多年算不上新闻

法院适用刑法剥夺人的生命应慎重。严格按审判和复核程序办案固然是慎重,完成这个过程花费时间的多少,也是衡量是否慎重的重要指标。在很多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案从终审定案到死刑犯被实际执行,耗时三五年是常事,拖十多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情形也算不上新闻。据“美国死刑信息中心”(DPIC)统计数据,美国一个死刑罪犯从判决死刑到最后执行死刑,走完所有司法程序平均要花11年的时间,平均耗费500万美元以上,个别案件多达几十年,耗费数千万美元。

中国快速核准死刑,宣判与执行间隔时间往往太短

法学教授童之伟在重庆打黑后一系列造成极大舆论影响的死刑案件时曾指出,一些死刑案件,审判、复核程序走得太快,给人留下最高院复核死刑草率行事、匆忙走过场的印象。在死刑审核权还未向最高院上交前,2003年的刘涌案终审,尚未宣判前死刑车已经等在法院,判决2小时后立即执行完毕;而最近的药家鑫案,从5月20日二审维持原判到6月7日审核通过执行死刑,前后不过20天。郑筱萸案、福建南平屠童案等案件,最高院复核速度之快,也是超乎法学人士的预料。

差异背后,法律如何决定生命终结?

人们一般会认为, 刑罚越重, 就越会受到认真对待, 出错的机会就会越少。实际情况正好相反。比如, 在最可能导致死刑的杀人案发生后, 警察就会面临极大的压力;在死刑案件中, 证人更容易作伪证, 同案犯更努力为自己开脱,法院更容易受公众或被害人的影响。在公认司法系统发达的美国,对1973年至1995年的死刑案件研究表明,死刑案件有害错误率高达68%。在保留死刑的州,3/5的州错案率在70%以上。这足以引起警醒,毕竟没有没有比杀人更需要慎重的事情,司法不能成为“杀人者死”的同态复仇舞台

二、“行政化”的死刑核准让死刑犯“短命”

死刑复核流程不公开,“黑箱”操作难

消极性是审判权的本质特征之一,也是其与行政权、立法权得以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这表现在死刑审核过程中,正常应该由控辩双方某一方的上诉申请,正所谓“不告不理”,但中国行事死刑复核权的主体是法官,下级法院按照规定向上级报送死刑案件,法官在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行是否严重到适用死刑的程度时,这种审判更像是一种依职权的“行政审批”。

中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沿用书面秘密审核方式,缺乏透明度。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2条中规定了死刑复核的组织, 而对于死刑复核的内容、方式、期限和复核后的处理并未做出规定。这导致实践中的死刑复核一律采取不开庭的方式,控辩双方无从知晓、无从介入,只能被动等待裁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可以不提审被告人,甚至可以不与被处死刑的人见面。而且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明确的审理时限,这与一审、二审的相应规定不统一,有碍对诉讼公正与效率价值的追求。

被告人权力救济弱化,律师难见当事人

死刑是一种剥夺被告人生命的刑罚,一旦执行,将永远无法补救。如果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内,被告人没有充分行使其权利就被执行了枪决,这无疑是对生命权的任意剥夺。尽管在2008年最高院颁布规定成在审核死刑案件时,可安排律师会见法官,听取意见。但这一规定并没有设计相关的救济途径,一旦律师被约见,没有任何救济手段和惩戒措施。

实务中,陈有西介入夏俊峰的死刑复核案后,曾向最高院提出阅卷、开庭或听证、以及调取证据等多项申请,至今没有一项兑现。重庆打黑风暴中涉案人樊奇杭的辩护律师朱明勇称,他曾多次要求约见法官未果,不得已通过特快专递寄出视频录像等相关材料。然而,直至樊奇杭被执行死刑,他也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检察机关难介入,审核成最高院\"家务事\"

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不公开审理、不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行政性方式还导致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也没有必要的知情和参与渠道,无法对死刑复核进行监督。目前的规章中,仅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列席同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议。但操作中对列席的具体程序缺乏规定,监督程序陷入“名存实亡”的困境,审核往往成了最高法院关起门来进行的“家务事”。

三、美日死刑控制:宁当终生死囚,也不错杀

美国:三轮上诉“穷尽”各种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受诸多因素影响,美国的死刑犯大多数不是立即执行。有些死刑犯,从判决到执行常常要等很多年,甚至老死囚室。据统计,美国一个死刑罪犯从判决死刑到最后执行死刑平均要花11年时间,个别案件多达几十年。 目前,美国死刑犯在牢中活的时间越来越长。以佛罗里达州为例,上个世纪80年代,死刑犯从判决到执行平均要过8.6年,如今则变为17.6年,越拖越久。

但凡涉及到死刑案件,审理初期就被司法系统予以区别对待。死刑案件的起诉要经过联邦司法部的批准,死刑裁决只能由陪审团作出。嫌犯被判处死刑后,可启动三轮上诉程序。在美国36个存在死刑的司法管辖区,有33个州都规定死刑案件自动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尽管上诉程序结束后的裁决具有终局性,但绝对不是“必死无疑”,因为还可通过以申请最高院调卷复核和申请人身保护令为主要内容的第二轮、第三轮复核程序实施救济。另在穷尽所有司法程序后,死刑执行前还可以通过赦免请求宽恕。

从1973年至今,死刑案件误判总量高达139起,而不让这些昔日死刑犯免做“刀下冤魂”的正是上述纷繁复杂的死刑复核制度。罗伯特·奥尔顿·哈里斯因谋杀罪于1979年3月6日被判处死刑,在判刑后到实际执行的13年里,哈里斯一直没有放弃申诉,在执行前的最后一周他采取了疯狂的诉讼步骤,他向加利福利亚州最高法院申请了十次人身保护令,死刑四次中止执行。

日本:“再审制度“允许罪犯反复提出各种申诉和赦免请求

日本也是对死刑持保留态度并且至今实际执行死刑的极少数发达国家之一。按照日本法律规定,没有法务大臣的签署命令,死刑犯的死刑执行也不能进行。由于涉及官员对死刑的态度,有完全反对死刑的官员(比如贺屋兴宣、赤间文三等)任期内从未签署过死刑命令,执行就会一直拖下去。日本从死刑判决确定以后一般起码要8年左右才会被执行。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75条、第476条规定,执行死刑应在死刑的终审判决下达后6个月以内由司法部长签发死刑执行令,签发后5日以内应当执行死刑。但无论何时,只要死刑犯提出申诉或者要求赦免,就可进入再审程序,6个月的期间相应延长。由于“再审制度”确定的申诉权,只要罪犯不希望被执行死刑,就可以不停的以各种理由提出申诉或者赦免的请求,以达到拖延死刑执行时间的目的。2003年9月死刑犯富山长喜在狱中生活了40年后,因病去世,当时其正在准备进行第三次申诉。

四、法律不能限制公民“洗冤”

死或不死都需要程序正义的保障

专栏作家徐贲在描述药家鑫被判死刑与民意的关系时,引用了美国作家马克·吐温的一句话,“我从来不曾希望谁去死,但却满意地读过某些讣告。”许多例子可以证明,看似正义的死刑背后往往隐藏着非正义的因素。从民意角度出发,似乎不应该追求“该不该死”的二选一,思考“如何死的合理合法”显然更有价值。


这应当是近期关于死刑存废的争吵中,人们不得不冷静对待的现实,因为死或不死都不必然保证程序正义。为何我们执行死刑的效率比美国、日本高出如此之多?民众在这个过程中听不到反对意见、看不到司法拉锯,甚至连未能核准通过的死刑案件,社会也无从得知理由。由此造成的印象只能是,一审、二审拼尽全力也抵不过死刑核准时一个不给任何解释、且不可撤销的决定。

结语:犹太作家威塞尔在评价本·拉登之死时曾说,“处死一个人,任何一个人,都不应该是一件值得庆祝的事情。对死亡,任何人的死亡,我们都应该严肃地、思考地去对待。”在当下,穷尽一切手段、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比废除死刑更为务实的态度。

(出品:网易新闻另一面 编辑:鲁欣)
http://news.163.com/11/0609/03/762UU0UA00014JHT.html
从限制死刑到废除死刑,路途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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