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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怀他人之子骗取的婚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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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0 16: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1.林某与杨某属自愿结婚,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履行了登记,婚姻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至于怀有他人孩子而与杨某结婚,并不属于1989年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4)项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之情形。

2.林某诉请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必须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准予离婚。但是对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只能先认定孩子是不是杨某的,若是,则支持;否则,依据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法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与教育费。”杨某不是适格被告,驳回关于此项请求。

3.杨某反诉林某以隐瞒怀上他人孩子与其结婚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林某赔偿精神损害,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4.两人夫妻共有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平均分配。

5.至于林某婚后与情人继续交往,概为道德问题,法律不予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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