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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下班途中发生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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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3: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依据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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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3: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电动车怎么界定?属于非机动车啊?如果有人打“擦边球”的话,索赔路将漫漫!有很多人大代表其实很早就提出过这个问题,希望能纳入工伤赔偿范畴!可能有一些地方做出了相关的规定!目前国家还没有一部权威的法律在这方面有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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