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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楼shanguo153于2006-02-07 20:08发表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是如下分析 1、甲需要对乙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2、理由如下: 首先这个案件属于民事侵权案件,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就应该符合四个基本要件,即过错、行为的不法性、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 (1)在本案中,甲因为与乙有纠纷,用针扎写上乙夫妻生日和姓名的布娃娃放到乙家门口来诅咒乙一家,其主观上的故意已经很明显,因此过错无须多说,自然成立,而且属于比较严重的那种。这种判断普通理性人都能作出。 .......
引用第7楼我爱酱菜于2006-02-14 14:36发表的“”: 我从刑法角度来分析这个案例,欢迎大家讨论: 为了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了贯彻客观的未遂论,张明楷《刑法学》主张,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舍弃细微的具体事实),站在行为时的立场,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而在本案中,甲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乙某及其妻子的合法权益(人格权和健康权),该结果和甲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符合犯罪构成,所以应该定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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