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06-3-8 23: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1.领导人意志对立法的粗暴干预.(巩献田的公开信为什么能起到作用?是因为某某领导做了批示.李鹏在其最后一任委员长期间支持工作,本来按理先制订物权法后民法典,但其批示先进行民法典的准备工作,以至于法学界对民法典的过度关注而导致物权法准备不足)
2.民众和领导人法治观念的缺乏(上上楼说的,法律不被信仰,既不被民众信仰,也不被领导人信仰,国人的法治观念特别是领导者的法治观念的缺乏导致了制定法律时常犯一些低级错误)
3.法学家们的固步自封(物权法准备工作以来只重视技术层面的探讨,却忽视了私法理念层面的宣传,巩的公开信一出全体措手不及)。
4.自古以来欠缺权利文化观念,以及建国以来长期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的意识形态的影响(人们的民法理念先天不足后天营养不良,自然就会出现巩献田那样的"法学家")
5.要制定出符合现代民法精神的物权法\民法典,许多体制上的意识形态上的东西如果没有改变的话,即使制定出来了,也会很快被历史所淘汰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