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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学习古人判案的长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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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30 16: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有着悠久的诉讼文化,在批判其糟粕的同时,我们也应当采取一分为二的方法,继承发扬它的精华部分。以为封建社会是人治的、专制的社会,而全盘否定它的一切,包括诉讼文化,其本身就是很“专制”的。
   我国素以文明古国、礼仪之邦著称。早在春秋末期,孔子就重视社会的人际关系研究。他的说学可以用一个字来概括,就是“仁”。恭、宽、信、敏、惠,或者温、良、恭、俭、让,都是“仁”的体现。自汉以来的封建统治者,都是用这种儒家思想治理社会的。这种主流意识的儒家学说,当然要渗透到诉讼的过程中。援经释律、春秋断狱,注重用儒家倡导的做人的准则来处理案件,是一大特色。在处理案件中,不是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将思想教育贯彻于诉讼过程中,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很值得我们借鉴。
   《魏书·列女·房爱亲妻崔氏》一书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清河房爱亲妻崔氏……子景伯……景伯为清河太守,每有疑狱,常先请焉。贝丘民列子不孝,吏欲案之。景伯为之悲伤,入白其母。母曰:“吾闻之不如见,山民未见礼教,何足责哉?但呼其母来,吾与之同居。其子置汝左右,令其见汝事吾,或应自改。” 景伯遂召其母,崔氏处之于榻,与之共食。景伯之温清,其子侍立于堂下。未及几日,悔过求还。崔氏曰:“此颜虽惭,未知心愧,且可置之。”凡经二十余日,其子叩头流血,其母涕泣乞还,然后听之,终以孝闻。
   清河太守景伯在处理为子不孝的案子中,不是简单处事,而是在母亲的启发下,看到这个丘民列子不孝的原因是缺少足够的教育,不能简单地责之。于是将其母子接到自己家中,用自己具体的孝顺母亲的行为,来启发教育案件当事人。这还不够,他的教育工作深入扎实,入心入耳,使当事人感动不已,后来终于成为了有名的孝子。
   我们今天在处理案件中,尤其是对青少年犯罪,十分有必要借鉴景伯的做法,寓教育于办理案件的全过程中。这些人之所以犯罪,无不与受教育不够有关。如果我们只是就案办案,简单从事,搞清事实、适用法律,仅此而已,其实是没有履行好我们的职责的。这些人如果教育不好,以后还是要犯事的。重新犯罪的出现,从严格意义上讲,其实是我们办案的一种失败。因此,在进行诉讼时,我们千万不要忘记了我们的教育职责,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深入、过细地做好教育工作,使犯罪人能够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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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30 19: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知易行难,很多事情、道理懂是一回事,做又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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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 11: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的使命是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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