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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6 13: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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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抢劫是错误的.
乙在被强奸过程中遗落的物品本来并不失去占有,
从本案的介绍来看,若定抢劫势必把强奸的前行为作为抢劫的实行行为,但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出现了行为的停止,即从包的散落到行为人拿包而逃中间发生了中断,抢劫不容许行为过程的中断,应是即时性的,包的散落是并非在抢劫意思的支配下实行的,作为抢劫的附属后果只是占有方式的调整,即由紧密的占有过过渡到不紧密的占有.由于行为人的前行为,其对包有保管义务,而且被害人并不失去其占有.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是侵夺他人的占有的行为.其保管义务乃基于不法行为而衍生,并不足以对抗被害人的占有.
该案的夺财行为可定盗窃或抢夺,视被害人与物的紧密程度而定,若过于密切,行为人的突然开车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的受伤,系危险行为,定抢夺,反之,定盗窃.
至于强奸,系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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