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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楼myyesky于2007-04-15 09:21发表的 : 感触不是很深,楼主议论失空泛之嫌。。。。。。。。。。。。。
引用第4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04-15 11:39发表的 : 法律人言谈举止有辛辣之风是好事 但个人建议是在理性分析基础上 据理力争式的辛辣 否则和骂街掐架就没什么分别了 ps 对于楼主的论点 个人觉得 没必要太多的论据了 有“立法者修订半个字、法律图书馆一半的馆藏均成废纸”这一条足以 大家应当能够体会了
引用第6楼myyesky于2007-04-15 13:38发表的 : “立法者修订半个字、法律图书馆一半的馆藏均成废纸”这话说是耶林针对概念法学派盲信逻辑,热衷于抽象概念的游戏的嘲讽,因为当时的法学研究基本是注释性的,法学研究基本没有独立性。 这话在我国仍有现实意义,江平先生94年在纪念《中国法学》创刊10周年的笔谈会上认为中国法学的研究还未走出幼年,指出“中国法学不摆脱注释法学,就不可能有成熟的法学”,当时的那个笔谈的主题是“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现在我们已处在21世纪当中,但是法学研究的独立性、自主性问题解决了多少? 05年邓正来先生在政法论坛上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又重新引起人们对中国法学主体性认识的思考。我们可能缺少的还是些自主性思考,而不是“亦步亦趋”地在政治家身后搞些“革命法学“、”注释法学“。 .......
引用第8楼hw8210于2007-04-15 14:05发表的 : 而楼主所要探讨的问题,似乎更大层面上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一步法律修订,要删除老的,加上新的,那么那些没有动的条文,其编号是否要改动的问题?老外是采取不动编号,只是在新增条文上另行编号的办法。而中国一般是说“本法现根据此次修订作出调整,现重新予以公布”,这样,未修订的条文自然也要跟着变动编号。这会给适用等带来一定问题,查询也不变。 我觉得采纳我国刑法典的方式还行,不动原条文,加修正案。这样可以比较好的反映出法律修正的延续性。 或者老外的方式也可以,要是想在15和16条中间插一条,就用“15条之一”就好了,没必要非把16条变成17条,后面的条文通通要倒退一号。牵一发而动全身啊。 至于这种立法技术背后,隐藏的却是对“法律条文”的态度,也就是法的稳定性和适用技术。这个问题就大了去了。我想说的是,目前中国就是这么个情况,什么都在变革,乱一点也是难免的。法律更新的快,改的快,总比不更新要好。法律抄外国人的多,总比不抄要好。等再过上20年,我们自己慢慢成熟了,那么立法和法学研究必然会有反思和回归,日本就是这样的。我们现在处在非常时期,慢慢来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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