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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法律无权裁判个人道德问题的原则—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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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8 10: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种“社会丑恶现象”一出现严重的势头,就有民众、媒体甚至于人大代表提出建议,主张应当通过新的立法、按犯罪加以打击,这类“丑恶现象”中典型的有卖淫嫖娼行为、吸毒行为、性贿赂行为、见死不求行为、赌博行为、观赏淫秽物品的行为。对以上几种情况都有学者或者司法部门的同志提出过犯罪化的建议,今年人大代表有人提出过将性贿赂犯罪化,昨天的新京报有人提出“当前我国刑法打击赌博罪的重点是开设赌场的“庄家”、组织引诱赌博的“赌头”以及“以赌博为业者”,存在重“庄家”轻参赌的倾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立法,言下之意,应当对参与赌博也规定为犯罪。以上看法是不了解刑法立法的犯罪化科学规律的盲目的建议。
  对以上行为世界各国一般都不规定为犯罪,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考虑以下的因素:
  一 是刑法应当尊重人权,不能因为犯罪化而牺牲人们的基本人权。就吸毒而言,如果对此规定为犯罪,就有可能把最初因为被欺骗、引诱甚至于被强迫;吸毒,后来无法戒掉毒瘾的人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在生活中真正自己主动希望吸毒的是少数。所以对于吸毒者,各国法律往往把他作为治疗对象而不是犯罪主体。另一个例是同性恋行为,因为这是由天生的性趣向决定的,正象同性恋者自己所说的,这是上帝的决定,对其作为犯罪处理(作违法处理也不行),违背人性,因而侵犯人权。   
  还有一种典型的情况是卖淫嫖娼。既然社会并不能保证让所有的人都有性伴侣,现在我国男女人口的比例就不是百分之百的一比一,那么有人就得以适当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性权利。所以在中国历史上的有些朝代和现在不少的国家和地区卖淫嫖娼是合法的。在荷兰,不仅性产业是合法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时,国家允许其与性伴侣同居,自己没有性伴侣的,国家每周免费为其提供妓女,因为性权利被认为是和吃饭一样的人的基本人权。我们现阶段不能将卖淫嫖娼合法化,这是基于社会秩序的需要,而不是人权的需要。但也不能将其犯罪化,对其定性为一般违法行为让其处于一种边缘状态是适当的。卖淫嫖娼对于一种普遍现象是不道德的,但对于个体情况而言,也许连不道德也谈不上。而且将来将卖淫嫖娼合法化这是一个历史的趋势。原因就在于当一个国家认为性权利是基本人权时,它就不容置疑的要将其合法化,因为国家不能保证和强迫每一个人结婚,也不能保障每一人能以其它方式获得性行为。卖淫是一种没有受害人的行为。在如何处置卖淫现象的问题上有三种立场:卖淫非法化;卖淫合法化;卖淫非罪化.  
  第一种立场是视卖淫为非法。世界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以法律形式规定卖淫为非法,但是警方对卖淫行为往往采取眼开眼闭的办法,并不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或只对此做较轻的处罚,因此很少有什么国家能够真正取缔所有的卖淫活动。第二种立场主张使卖淫合法化。它主张使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成立为犯罪,不论有无报酬。卖淫合法化的一个好处是,通过对妓女征税,可以使妓女和嫖客的利益安全得到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使妓女摆脱剥削,不必完全依赖于淫媒。这种作法还可以减轻治安系统的负担,可以使妓女较少遭受黑社会的侵扰;在受到威胁和盘剥时,能有更多的机会寻求警方的保护。这一主张把卖淫业与卖酒业相比,卖酒业由政府控制,抽取重税,对服务的时间、顾客年龄和持照人资格都有专门规定。已经采用妓女注册领执照,并开设红灯区的国家和城市有英国、法国、瑞典、荷兰、
  德国一些地区和阿姆斯特丹、汉堡等城市。有人担心如果卖淫合法化,新的妓女会大量产生。但是在卖淫合法化的国家并未发生这种情况。在卖淫问题上的第三种立场是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关于卖淫非罪化(decriminalized)的观点。她们的态度受到了1963年沃芬顿报告(Wolfenden Report)的影响。英国沃芬顿爵士受政府委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英国制定对同性恋和卖淫活动的法律提出专家报告,报告的题目是《关于同性恋与卖淫问题委员会的沃芬顿报告》,这个报告影响巨大,地位崇高,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具有深远意义。报告的一个重要结论是:“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刑法不应当承担对每个不道德行为的审理权。例如,婚外性行为也是不道德行为,卖淫和其它婚外性关系只有程度上的不同,只惩罚卖淫行为是不公正的。因此,卖淫不应被从所有其它不道德行为中单挑出来,被置于刑法审理的范围之中。联合国文献在1959年(《关于个人和卖淫中的交易的研究》)提出,卖淫本身不应当是非法的。根据这一精神,很少有国家将卖淫规定为非法。我国(按,指大陆)的刑法也并不惩罚卖淫者和买淫者,只惩罚强迫、组织、容留他人卖淫者。但是,在行政法规(治安管理法)中,却是禁止卖淫嫖娼的。(李银河,评《危险的愉悦》,中社会学网, 法律是为人民的利益而制定的,而人民作为个体的每一个人,感受快乐和幸福的方式是不同的。因此,对于刑法而言,应当尊重人们在不妨害他人的情况下的个体的快乐幸福。这就是刑法尊重人性,保护自由的价值。我认为,联合国档禁止将卖淫嫖娼非法化也正是基于这个角度的考虑。
  卖淫嫖娼和观赏淫秽物品,对社会没有什么直接的害处,但可能让社会的传统道德观念无法接受。喜欢欣赏淫秽物品的人不愿意让人知道,是因为怕道德的指责,而对他自己和社会不一定有害。
  所谓刑法公平,就是要求刑法规范和司法适用对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划分,以及罪刑关系、刑刑关系的确立与适用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协调,其关键就在于坚持罪刑均衡原则。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的大力倡导下,罪刑均衡原则在西方国家的刑事立法中逐步得以确立。例如,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在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之后,又在1793年法国宪法所附的《人权宣言》第15条中规定:“刑罚应与犯法行为相适应,并应有益于社会。”
  该法典关于罪刑均衡原则的规定后来为许多欧陆国家所仿效,从而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刑法原则。同样,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刑法总则第4条中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坚持罪刑均衡原则,就要求有罪必罚,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无论是轻罪重罚,还是重罪轻罚,都是为罪刑均衡原则所坚决禁止的。
  现在有的人在评论这些行为的时候,把其相关行为与这些无被害人行为本身混同起来了。如卖淫嫖娼与组织卖淫嫖娼、参与赌博与充当赌头、观赏淫秽物品与贩卖淫秽物品。这对于仅仅有单纯的“无被害人行为”的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已经超过了犯罪与行为相当的范围。至于与此相关的行为如挪用公款从事赌博行为,已经在对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理时体现了,不能无限扩大到相关行为中去。同样对于组织卖淫、贩卖淫秽物品、开设赌场等行为,也另有相应的罪名可以适用处理。
  刑法要宽容,刑法应当作为社会秩序的最后手段。因为刑法是一把双刃剑,在保障秩序的同时也容易侵害公民自由与法律公平。如果因为对于某一类社会现象痛恨,就简单地上升为犯罪来处理,公民犯罪的比率就会增加,国家权力就会无限扩大。一个侵犯公平与自由的社会,尽管秩序很好,但会是一个很紧张很可怕的社会。所以还是且慢乱提某某行为应当规定为犯罪要好。」〈沃汾顿2005〉
  沃汾顿2005:沃芬顿报告(Wolfenden Report,关于法律无权裁判个人道德问题的原则)沃芬顿报告(Wolfenden Report,关于法律无权裁判个人道德问题的原则)为什么刑法应当宽容?
  黄荣坚博士指出,社会当中是存在两极化的,「所谓两极化,所指的一个意思固然是,有一些人非常的卫道,而也有一些人是非常的放纵。但是更重要的是还有另外一个意思是,有相当大部份的人〈尤其是必须要为自己制造形象的人,例如从事教育工作或是其它需要选票的政治人物〉,在外表行为上的极端卫道,以及在内心世界的极端的不人道。我们认为,不管这个社会教化主张有多少,也不管社会教化的内容是什么,在所有的原则当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不要歧视别人的人格。换句话说,别人至少也是一个平等可贵的人。当我们自己在嘴巴上把道德要求的标准提得很高的时候,就要注意了,这一个道德标准的提出,是真的为了让大家都生活得愉快一点,或是要暗示自己比别人更高超更纯洁的人格,以便歧视别人?
    在我们的社会文化当中,除了在婚姻关系之中〈而且婚姻关系之中的色情,好像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和人的自然情感并没有关系〉,好像色情是一个不能见容于世的东西.

    卖淫嫖娼是没有被害人的,即使由某些人的某些角度来看有人受害,但,它的危害程度,其实也与「一夜情」差不了多少.差别在于,「一夜情」通常是没有金钱对价,没有酬金的,至于「卖淫」,「包二奶」则是有对价的一夜情呢!!!只要男女双方互看顺眼,觉得发生性关系可以带来愉悦,便可以发生.但,卖淫呢!!!性关系本身未必可以带来愉悦,只要为了钱,妓女对老的、丑的,通常也不会拒绝〈因为你拒绝了,鸡头便少赚一笔中介费、抽头费了〉,只要有钱就好伤风败俗,不道德!!!!!其实妓女通常都是为了经济的问题,而当了妓女会被污名化,即使她的理由不是很正当,但,看在她已被污名化而付出极大成本的情况下,不罚她,也没有关系,用法律保护她,让她不会被剥削而能够多赚一点钱,存够了钱,从良,开个小店,做个小生意,漂白,嫁个不知情的丈夫,然后照顾子女,相夫教子,过个忙碌而有意义的一生,应该,也是没有关系的.不要因为她们伤风败俗,因为她们多赚了点钱而歧视她们或仇视她们.毕竟,她们污名化,且活在暴力阴影下,整天怕被打、被强奸、被xxx、被杀,又被看不起,可怜一下她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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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8 10:5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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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8 13: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说法我有点不解?

关社会利益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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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8 15: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没有性伴侣的,国家每周免费为其提供妓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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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9 12: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看来有的朋友的意见还真独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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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9 22: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无罪,除非内心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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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12: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无罪,难道思想有罪?
本版高人越来越多,偶等越来越不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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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da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9-15 01: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帝说不得卖淫嫖娼。
没有上帝的启示,所有关乎正义的理论正如博登海默说的: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等到卖淫非罪化了,然后我们就发现其实乱伦也没什么啊,大家互相搞搞,还是血亲,内部性福利,还省得去花钱到外面嫖了。然后我们就发现为什么父母要抚养子女呢?子女为什么要赡养老人呢?我不想这么干也是我的人权啊,于是人类真就成为没有异象,民就放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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