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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楼maobu于2007-10-09 14:06发表的 : 不知道楼主是站在哪一方的角度发问的?
引用第3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10-09 14:16发表的 : 我所问的问题关键是:诉讼策略问题或者说该怎么操作的问题 因为没有取得产权 这房子还是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 这房子还是开发商的
引用第7楼hw8210于2007-10-09 15:34发表的 : 含笑,这个事你又拿出来整啦??
引用第9楼天不为已于2007-10-09 19:05发表的 :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直至目前为止,该套房屋的产权应该归银行所有,这套房子在完成贷款给付过程前都不属于情侣双方共同购置但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男方如果想得到该房的全部产权首先需要证明的是这套房屋是由其出资购买,并在给予首付后又是由其独立承担贷款本息,男方可以借用民法上不当得利(或重大误解)之条款请求法院判决变更购房及借款合同至男方名下,而不用以共有的方式请求变更。
引用第11楼丫头片子于2007-10-10 12:07发表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第四款商品房预售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所以,按照第一的条件已经在支付月供了,应该是期房,那么预售登记应该已经办好了,在预售登记办好的前提下,这样的话实际上产权登记已经完成。
引用第10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10-09 20:30发表的 : 你的总体思路我能理解 就是说提起合同变更之诉 这个我也考虑过 但是诉讼理由:不当得利?重大误解? 还不如说情势变更呢 呵呵 .......
引用第13楼天不为已于2007-10-10 14:12发表的 : 其实那有这么复杂,你提起一个诉讼然后把开发商或者银行列为第三人就可以了,还有你说的情势变更条款虽然在法律上也可以站的住脚,但男方恐怕就保不住那所有的产权,还得分出来给女方一点,而不当得利不同,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引用第12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10-10 12:25发表的 : 这个 曾经听王轶的物权法讲座中提到 原来的房地产预售登记,被房地产管理部门解释为纯为方便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行政管理行为 .......
引用第15楼丫头片子于2007-10-11 15:04发表的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第四款商品房预售登记问题,不是预告登记。 2、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及国务院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动产的登记是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这里不仅包括预售房屋的登记,也包括现房的登记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登记制度即是公示效力。 .......
引用第17楼ly188于2007-10-11 15:28发表的 : 当初 为什么不做婚前财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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