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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0楼first163于2008-01-16 15:03发表的 : 你的探讨很有意义,但似乎你不是从物权的角度分析,还带有所有制的痕迹。 由于其已经暂时丧失了占有权,从而事实上暂时丧失了使用权、部分收益权和处分权。 由于侵犯了他人的占有权,事实上已经使他人(公安局)产生了丧失同等价值甚至更大价值的可能性,而且从社会公正性、合法性上分析,公安局还有个体(警察个人)因此遭受损失,包括价值的和名誉的。因此,是否判其为盗窃?并不取决于该行为,还要取决于行为目的,是否日后会进行索赔?这里就存在证据问题,是谁承担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显然是极其困难的。如果要行为人举证,显然存在事实上明显倾向判为盗窃罪,有扩大的嫌疑,对个人有不公正的倾向;如果要公安举证,显然会减少惩罚的机会,对社会和其他个人有不公正的倾向,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缺乏社会效率的。 你做什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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