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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楼spuer于2008-01-07 21:18发表的 : 俺已经写好了一篇,关于对法学思维、方法和哲学、科学的一点看法,正要发,看来还是等等吧。呵呵
引用第3楼maobu于2008-01-07 21:25发表的 : 野人兄终于出山了。
引用第5楼suxue2于2008-01-07 21:33发表的 : 是啊,年底嘛,就是一个忙。 这事儿刚报道的时候在办公室里也讨论过。
引用第7楼落花人独立于2008-01-07 21:41发表的 : 宋庄的案子也有讨论的空间,老大可以考虑一下。 转载点资料: 北京画家村"宋庄房讼案"终审判决 买卖宅基地合同无效 .......
引用第6楼野樵于2008-01-07 21:37发表的 : 我是最早接触本案的人之一,一直想组织大家讨论一下的,一是没时间,二是出于某些考虑,这次开展讨论,野人就从司法实践和我本人的观点来参与讨论了。
引用第9楼blawg于2008-01-07 21:43发表的 : 莫非野人是审理此案法院的一员?
引用第8楼野樵于2008-01-07 21:43发表的 : 一个一个来吧,嘿嘿。俺手上办的,还有一个盗窃虚拟财产的案子,不过还在补充侦查期间,等过段时间移送起诉了,也要拿出来和大家探讨的。
引用第11楼blawg于2008-01-07 21:45发表的 : 呵呵,原来是检察官啊,失敬。
引用第2楼野樵于2008-01-07 21:23发表的 : 兄好,兄的大作野人均已拜读。兄乃刀笔,野人佩服,法律版感谢兄的支持。兄的文章还是发出来吧,沙龙是一个即时对话方式的讨论活动,兄的文章在沙龙中帖出,恐怕参与讨论的书友也没足够的时间在短短时间内看完,毕竟文章和讨论是不同的。此外,野人想请兄来共同主持本次沙龙,不知兄可有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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