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借手机给劫犯被判抢劫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3日04: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中山讯(记者王锋 通讯员吴绪源、黄健敏)昨天,中山市人民法院向媒体公布了一起特殊案件,朋友借用许晨光的手机,联系他人实施抢劫,结果,法院认定许晨光为从犯,同样犯有抢劫罪,依法判处其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去年8月13日早上9时20分许,许雪朋伙同高文鹏、“富贵”,利用自己担任该酒店保安的便利,对中山市黄圃镇某酒店出纳员古女士和另外两名女同事实施抢劫,共抢走人民币138373元。劫案发生后,警方迅速抓获了案犯许雪朋。 据警方查明,8月11日晚,许雪朋告知堂弟许晨光,自己等人将要对酒店出纳员小古实施抢劫,并借用其手机与同伙联系。8月12日、13日,许晨光两次将手机借给许雪朋。法院认为,许晨光在明知道他人要实施抢劫的情况下,仍提供作案工具——手机,应认定是抢劫犯罪的共犯。但由于许晨光事前没有通谋、也没有参与作案的过程,法院决定减轻处罚,以抢劫罪判处许晨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使用道具 举报
引用第0楼energy118于2008-05-03 18:27发表的 男子因借手机给劫犯被判抢劫罪 : http://www.sc-gh.com/news/GetPag ... /040215467646.shtml
引用第3楼wumiao913于2008-05-03 21:21发表的 : 这样的案例很好。我们不必责怪记者,抄作如拉赞助一样是他们的生存方式。更主要要看到它的普法意义。这种情况下借手机就是共犯。
引用第7楼msjmyghl于2008-05-12 16:00发表的 : 如果许晨光在借手机的时候真的知道借手机的目的的话,我觉得判的并没有错,像楼上所说的,如果许晨光真的不知道,以为在开玩笑,那可就有待商榷了.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5-12-22 23:59 , Processed in 0.089973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