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一篇2007年的文章“Financial Compensation for Victims of Catastrophes. A Law and Economics Perspective”,以助谈兴。这篇文章比较了对灾难受害者的各种补偿机制,包括第三方责任险、强制性第一人险(法国、比利时)、国家设立补偿基金(2003之前的比利时,奥地利)、Public private patnership 国家扶持私人保险(美国、英国)、以及临时性的国家拨款救济(意大利、德国等;比如德国2002年易北河洪灾,国家就此特别立法,提供了81亿欧元的国家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