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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15: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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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笑, 谈谈我的看法, 供你参考, 本来打了很多字, 突然全没了, 真是的,
欺诈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 这时意思自治的要求, 因为只有是否对欺诈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只能是享受欺诈人知道, 如果他愿意接受, 法律应该尊重, 这时民法理性人的基本假设的应有之义.
如果已经作为诈骗罪处理, 说明受欺诈人决定撤销这种行为, 但是显然欺诈人已经不知所终, 根本无法通过合同无效来解决, 也就是说合同被解除后, 受欺诈人显然不能行使不侵权赔偿请求权, 如果你没有资源保护自己的权利, 又得不到警察的帮助, 那么你的产权就等于零, 既然无法得到直接救济, 那么只能够寻求警察的帮助, 因为此时诈骗人显然不仅仅侵犯了私权, 更为严重的是他已经侵犯到了公共秩序和共同利益, 不仅仅主观故意, 而且有意逃避承担民法责任, 当然, 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并不是绝对割裂的, 此时,警察通过刑法的干预直接保护共同利益, 但是也间接的保护了个人利益, 因为此时违法行为人已经可以确定, 否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说不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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