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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3楼孜孜不息于2006-03-06 11:37发表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条文在这里用“犯罪分子”一语,偶不以为然。可见,立法尽管经过专家论证,也有疏忽。) 自首成立的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3、接受审判。 偶以为,应当做男生的工作,走从宽处理的道路。”: No permission to view this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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