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06-11-8 00:28: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2005年个税的扣除标准不是1600元,而是800元
第二,课时费应按劳务收入计算,按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故你的课时费按上下学期按两次计算,上学期的(1000元—800元)×20%=40元,下学期7000×(1—20%)×20%=1120元,所以你的劳务报酬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40+1120元=1161元。
第三,(工资9816+津贴9192)÷12月—800=784元,即每月工资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未扣医保)
[784元×10%(税率)—25(速算扣除数)]×12=640.7元,即你去年应缴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你去年总的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120元+640.7=1760.7元。
因不知你们的医保等交的是多少,计算时未扣除,所以算出来要高一些。
呵呵,说了这么多,不知说清楚没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