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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53岁女子被工厂要求退休状告劳保局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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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07: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曹女士未满55周岁,被工厂要求退休,于是曹女士将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劳保局针对曹女士退休问题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劳保局需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判决书显示,曹女士出生于1956年,1991年进入北京曙光电机厂工作,1995年与工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走上了管理岗位。

2004年4月,曙光电机厂和曹女士办理了单位内部退休手续,把曹女士定为无岗人员。2007年,工厂以曹女士年满50岁为由为曹女士办理了退休手续,朝阳区劳保局予以批准。

曹女士认为,按照国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应为女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自己所从事的是管理工作,应当55岁再退休。曹女士为此多次找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2008年7月朝阳劳保局撤销了曹女士的退休审批决定。曙光电机厂不服,向原市劳保局提起行政复议。原市劳保局进行了书面审查后,于2008年9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恢复朝阳劳保局对曹女士退休的核准行为。

为此,曹女士将原市劳保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原市劳保局的决定。

一中院认为,此案中,曙光电机厂曾向原市劳保局提出撤销该决定的复议申请,曹女士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原市劳保局受理后,未通知曹女士参加复议程序,影响了曹女士的利益。一中院终审撤销了原市劳保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判决在60日内重新做出决定。

【链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可以办理退休。
http://news.ifeng.com/society/2/200906/0619_344_1209557.shtml
法制社会逐步建立,对普通老百姓是好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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