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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广西拟修订法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 举报者将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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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6 11: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gxnews.com.cn 2009年06月26日 07:31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字号:大 中 小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郭燕群 通讯员莫耘红)6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14周以上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施行人流手术。

  现状:

  出生人口性别比势头仍高



  据介绍,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遏制广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目前,广西对国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贡献率”排位是全国第10位,被国家人口计生委列为重点督查指导的11个省(区)之一。全区14个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均达到110以上(即每出生100名女婴的同时,有110名男婴出生),全部超出正常值范围。除来宾市外,其他13个市出生人口性别比还处于上升趋势。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任务艰巨。

  而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规定》的不足之处日益体现:管理范围过窄,内容过于简短,法律责任不突出;可操作性不强,一些规定难以贯彻执行到位等等,迫切需要修改。

  规定:

  不提供证明不予终止妊娠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须由自治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对终止妊娠申请、批准和施术的程序,《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采取终止妊娠手术应符合4种情形之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因离婚、丧偶等特殊原因要求终止妊娠。

  同时拟规定,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在施行手术前履行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职责,并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手术病志一并存档;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施行手术,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鼓励:

  举报者将获奖励

  为严格控制终止妊娠的药品的使用、销售。《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终止妊娠药品只能在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征求意见稿》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为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征求意见稿》拟对以下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罚款额从500元至3万元不等:对组织、介绍、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的;以及相关部门不履行责任等违法行为的。


编辑:李华林 作者:郭燕群 莫耘红
http://news.gxnews.com.cn/static ... 408c1-2125097.shtml
人类性别不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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