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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副局长公车私用被盗免赔续:责令赔偿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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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5 09: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纪委认为现有材料无法佐证当天公干细节,但公车办理私事时被盗可以肯定

南方日报讯(记者/陈邦明)针对白云区财政局前副局长骆志斌(现任白云区审计局局长)丢失公车却免于赔偿引发质疑一事,白云区纪委昨日通报称,当天骆志斌系在番禺区国土房管局办理个人事务时被盗,因此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2585元。

白云区纪委昨晚通报称,今年2月26日下午,区纪委收到群众举报信,信中反映“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副局长开公车去买别墅,公车被盗属非个人责任免予赔偿”的问题。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指示区纪委调查核实,作出严肃处理。

通报称,据来信反映,2005年5月20日,时任白云区财政局副局长的骆志斌到番禺区国税局联系工作,然后到番禺区国土房管局办理个人房产登记过户有关手续,其本人驾驶的一辆绿色本田雅阁工作用车(车牌:粤A·64738)在番禺区国土房管局停车场被盗。

对群众反映的上述问题,白云区纪委分别向区财政局、骆志斌本人、原财政局局长彭亮同志调查了解。由于事情发生在2005年,现有材料无法佐证当事人当天公干的具体细节,但可以证实的是,公车于2005年5月20日被盗,且是当天骆志斌在番禺区国土房管局办理个人事务时被盗。因此,骆志斌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外,区财政局党委根据《白云区财政局车辆管理和用车制度》(2003年7月30日制订实施)有关规定,核算出骆志斌需赔偿人民币(下同)12585元,赔偿方式为一次性赔付,赔偿期限为即日起15天内。

区纪委作出三项处理决定

1.对骆志斌在办理个人事务时公车被盗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向区委、区纪委作出深刻检讨。

2.责成白云区财政局党委对2005年5月26日作出“关于对骆志斌丢失公车免予赔偿”的错误决定予以纠正,要求骆志斌对丢失公车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结合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求全区党员领导干部率先垂范,认真执行公车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赔偿金额=购车价(现行价)-汽车折旧额-保险公司的赔款

其中汽车折旧额=购车价(现行价)/10年×已使用年限

该车被盗时已使用年限为四年零九个月,折旧额=249800/10×4.75=118655元,保险公司赔款为118560元,赔偿金额=249800-118655-118560=12585元。

来自:http://news.ifeng.com/society/1/201003/0304_343_1563480.shtml
只是想说,太便宜了!!!真的是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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