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考研,36岁的陈女士在上班之余,苦苦复习了一年多,可15日上午她到考场后发现没带身份证,急忙给家人打电话,陈女士拿到身份证时,开考时间过了近半小时。陈女士两次跪在考场工作人员面前求进考场,但还是被拒考场之外。(1月16日《中国经济网》)
“跪求”的新闻一出,可谓同情者众。“36岁女子考研忘带身份证,两次跪求进考场仍遭拒”的标题,本身就有一种情感倾向。这种情形,跟先前的一则新闻如出一辙。不久前,广东的杜先生开车撞伤摩托车司机,事后将伤者先行送医救治,交警因此认定他破坏了现场,需负全责。结果,杜先生受到了网友的一致同情,而坚持原则的交警,却受到了道德层面的谴责。在道德与原则之间,在同情与冷静之间,围观的公众,很容易因为位处相似而心生同情,对于道德的评判多于制度的思考。
如果按照过错原则,36岁女考生纯属咎由自取。专为考试却忘了带身份证,就跟出席会议忘了带出席证,跟临上战场忘了带武器一样,疏忽的代价就只得自我承担,而无法靠“一跪”来博取同情,最后靠“法外施恩”来补救。“跪”可以算一种补救措施,但却不一定有效。包括网友在内的围观者,希望用“跪”的可怜来达到一种情感上的威压,并形成道义上的谴责,这样的“自我道德标准”强加,其实是一种“情感滥用”。
如果按照“法治”的原则,考场工作人员的做法,其实值得称道。法律不外乎人情,但人情的滥用就会导致规则的破坏,秩序的混乱。按照规定,考生要持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二者缺一不可,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这也是刚性的。假若每一个违规者,都希望靠一“跪”一“哭”来破坏规定,那规定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当然,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而言,我们或许可以畅想,有许多折中和变通的办法,比如可以让考生先考试;或者法外开恩让其在过时后再考,甚至还可以让其把浪费的时间补上来等等。但这样做的后果,于一个弱者而言,他或许因为道义上的多数认同,使其滥用职权的行为被掩盖;但如果对方是一个“我爸是李刚”式的人物,那其所面临的将是另一番景象。事实上,我们当前规则屡被破坏的关键,就在于手段太过灵活,让制度的原则性完全走形。
对坚持原则和执行规则者,用道义去声讨,这本身就犯了常识性的错误,其实是一种道德乱套和情感滥用,折射的是公民法制意识和规则意识的淡薄。原本,没带准考证不能进考场不能成为新闻,甚至“两度跪求”也不能成为新闻,真正要成为新闻的,当是网友事后的态度。
“跪”,我们可以同情,但不应上升为道义的层面,否则,这本身就是一种“伪道德”。
堂吉伟德(职员)
■焦点交锋
为考研两次下跪背后的“人本”冷漠
工作人员说这是考场纪律,未带双证之一就不能进考场,无回旋余地。事实上,这种说法并不全对。笔者就曾在一所中学任过教,在一次监管学生高考时,现场指挥曾传达过一种不成文的现场临时规定,像这种情况,陈女士并非双证全无,可让她持准考证先进考场考试,再由流动监考老师将陈女士家人送来的身份证补以查验。想必这类事在一些考场并非首次发生,每每总会冒出个“陈女士”这样的粗心人。或许就是因为这是鲜见个案,我们的人性化补白措施变通起来才不难,也并不伤及法则公平与考试公平。
何况“本人”已到现场,作为“复本”的身份证未及时带到身上,我们还有让“本人”失去验证的理由吗?如果说是为了防范混进考场的“枪手”,考场工作人员完全有这个时间根据准考证,去查验这个“活人”是不是真的“本人”。有网友说,我们还嫌社会撕裂公平、法则的地方少了吗?铁面无私、不准变通的考场工作人员根本“无罪”。是的,考场工作人员的确“无罪”,但他们却抛弃了人本的起码认知,这种漠视背后隐含着的是我们一些考场根本未将考试者当作鲜活的人来看待,似乎认为来考试者是一台不许有丝毫失误的机器。
我们知道,“法不容情”一直是坚守死规则忽略“人本”者的一句口头禅。孰知,我们在单向和固执坚守这一既定思维的同时,却忘记了人是有情的。任何一种法律与规定,最终指向也是为人服务。脱离人本情怀的死规定,不仅有失威严,而且所存时间一定不长久。拿迟到15分钟不准进考场来说,单说这一规定的本身就有值得商榷之处。人家学得好,有信心考好,故意迟到一小时入场,为啥就不行呢?何况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原本可以互为变动,偌大一个考场,为一个人的迟到变通一下,怎么就失去了考试的严肃性了?事实上,这样的变通不仅无碍遵纪守法,还赢得人性之光的回归。
周明华(媒体工作者)
评论:在纪律面前,有些是可以变通一下的,如果一味的遵守纪律,什么都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