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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劫匪交8000元罚款被免刑责 此后多次强奸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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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0: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副所长罚款八千放走抢劫嫌犯

嫌疑人此后又连续作案并多次强奸女学生 副所长被判滥用职权罪

一名恶行累累的抢劫犯罪嫌疑人,被捕后,灵璧县高楼派出所副所长尹某却罚款8000元了案。结果犯罪嫌疑人此后又连续作案,多次实施抢劫并强奸女学生。 2010年8月,经群众举报,灵璧县检察院对尹某立案侦查,2011年1月17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尹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抢劫嫌犯逃出派出所

2007年3月28日上午,周某伙同高某先后3次在灵璧县高楼中学附近、高楼食品站附近,采取持刀、砖块相威胁,劫取3名高楼中学学生现金11元。

2008年6月24日下午5时许,周某又伙同高某窜至高楼中学部分学生租住的宿舍内,以威胁手段,索取3名学生现金8.5元。十多分钟后,周某伙同高某再次进入该宿舍,高某持镜子打破一人头部后离去。 2008年7月27日,周某在高楼派出所内供认其向高楼中学学生索取钱财的事实,后从派出所逃走。

副所长罚款八千放嫌犯

2008年8月31日,周某在一网吧内上网时被高楼派出所民警抓获。面对民警的讯问,周某不仅交待相关作案事实。高楼派出所办案民警将案件调查结果形成材料后,向尹某汇报,尹某以所里经费紧张为由,提出对周某抢劫案作治安处罚,罚款3万元。由于高楼工商所的王某找到尹某说情,尹某最终决定由周某家人交罚款8000元,周某被带回家。

嫌犯又多次强奸女学生

从派出所出来后,周某没有丝毫收敛,反而继续实施其他犯罪。 2008年10月16日晚,周某伙同张某某等4人强行将女学生李某带至高楼镇一旅社,先后对其实施奸淫。2008年11月1日上午,周某又伙同李某、王某等人对杨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杨某被王某刺成重伤。而在此之前的8月份,周某还伙同张某某多次对女生李某和位某实施奸淫。

自称罚款用于所内开支

经群众举报,2010年8月2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尹某立案侦查,11月10日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12月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尹某身为派出所警务人员,受上级安排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在办案中应当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尹某对本应移交的案件按照治安案件处理并超标罚款,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尹某犯罪动机是为了解决本所经费困难,犯罪情节一般,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其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遂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告尹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另据了解,周某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周某上诉后,该案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现未作出判决。(
http://news.qq.com/a/20110121/000699.htm
真让人气愤!看来警匪勾结才让犯罪分子气焰如此嚣张!真为那几个受害的女生家庭感到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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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1: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县城就是这样的,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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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1: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需要来一次轰轰烈烈的全国严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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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1:42:28 | 显示全部楼层
1、劫取3名高楼中学学生现金11元
2、索取3名学生现金8.5元
3、罚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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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4 08: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同志,这个与钱财的金额无关吧,法律规定的一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为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这叫抢劫,哪怕是受害人没有带钱,他这也构成了犯罪了!
我真的不明白你在惊讶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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