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250|回复: 0

[【社会视角】] 理发店顾客煤气中毒身亡 店主获刑3年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2-25 11: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02-25 05:37:06 来源: 华西都市报(成都) 2009年1月,成都市民黄先生陪妻子覃某前往青羊区一理发店理发,结果妻子在理发店内如厕时煤气中毒,后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最初将该案认定为意外事故,黄先生将理发店老板方林和热水器经销商邓刚告上法庭。后青羊区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经过两年时间,该案有了终审判决。

日前,方林和邓刚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4年。终审推翻了一审中认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性。

两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9年1月22日,在成都青羊区贝双路“韩日干剪”理发店内,发生了一起顾客在卫生间如厕时煤气中毒事件,受害人覃某的丈夫黄先生当日向警方报案。覃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3日死亡。

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将此案认定为意外事故。经青羊区检察院立案监督后,最终此案进入刑事追究范畴。

终审法院认为,邓刚作为热水器经销商,明知违规安装热水器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仍在并不具有安装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改装热水器并违规安装,造成覃某死亡。

方林作为美发店的经营者,在明知店内热水器系改装,且在通风不畅

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使用,以致覃某进入卫生间后因吸入过量废气中毒死亡。

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律师:因煤气中毒致死追刑责罕见


律师邢连超说,因煤气中毒致死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较为罕见。上述案例可分两层来讲,一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餐饮、娱乐场所经

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由于上述场所因经营者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二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于产品不合格造成的人身损害,由生产厂家负责。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厂家和产品销售方分别追究责任及索赔。(文中案例当事者系化名)青羊检华西都市报记者罗琴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http://news.163.com/11/0225/05/6TNE1IJB00011229.html

重视用气安全,煤气中毒猛于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6-4-18 16:46 , Processed in 0.097699 second(s), 5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