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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淮安市妇联联合发布的一批家事纠纷典型案例,披露了一起特殊的家事纠纷案。张某与朱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后生育女儿小朱。后张某因与朱某感情不和、婚后经常发生争吵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案件审理中朱某与张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方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均表示不愿意直接抚养小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朱某虽均同意离婚,但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却表现出严重不负责任,互相推诿抚养义务,甚至将子女视为负担,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离婚案件不只涉及夫妻感情,更关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等核心权益。从未成年子女学习、成长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法院对张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不准张某与朱某离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离婚自由并非绝对,当双方均怠于履行抚养义务、严重损害子女利益时,法院有权审慎考量,对离婚请求不予准许。
还有些所谓“专家”还在呼吁降低法定结婚生育年龄,不是什么人都适合做父母的,有些人太年轻还承担不起这些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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