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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2005信托业监管(政策法规)环境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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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1 15: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信托业监管环境综述


一、概述
2004年是有关信托行业和信托业务规范运作的法规大规模出台的一年,这也为信托公司的发展打下来坚实的基础。而2005年则是检验这些法规对信托业规范作用的重要一年,2005年信托业监管也倾向于根据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监管和规范。
综观2005年信托业监管环境,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项重要的监管事件来进行回顾和总结:
一是年初的信托投资公司年报披露;二是企业年金业务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规定的出台;三是信托业协会的成立;四是“212号文”的出台;五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规定的颁布实施;六是《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指引》的制订以及《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七是分类监管进程的继续推进;八是金新等信托投资公司违规事件。
另外,《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以及上海银监局发文禁止银行代销异地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等也是构成2005年度信托业监管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重要监管事件回顾
(一)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与2004年报披露
1、事件回顾
2005年1月份《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颁布施行。按照该《办法》要求以及银监会的安排,截至今年5月25日,以西藏信托在公开刊登年报摘要为标志,银监会指定的首批信托投资公司年报披露工作宣告圆满、成功完成。值得一提的是,华宝信托、中泰信托、英大信托等3家公司自愿进行了信息披露。包括两家上市公司在内的35家信息披露公司,除一家公司之外,其他34家全部实现盈利。这与连续三年全行业亏损的证券公司、因市场低迷苦苦支撑的基金管理公司,乃至和年度亏损达数十亿元人民币的个别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较,2004年信托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在金融行业中堪称一道亮丽的风景。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高传捷在\"2005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高级研讨会\"上表示,除了暂停营业、准停业以及出现了经银监会认定的不宜公开披露的严重问题外,从明年起所有的信托投资公司都要做信息披露,银监会将发文予以确认。这意味着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将由首批指定的30家扩大到全行业的几乎所有公司。
2、事件意义
此次信息披露的意义,不仅在于中国的信托业经历了一次来自金融市场各方的大检阅,更在于通过此次信息披露,中国信托业有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在加强对整个信托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和研究,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信息披露工作有助于把信托业的整体情况尽量全面地、真实地、客观地展示给社会公众,使社会公众更全面地了解信托业及各信托公司的经营现状、经营成果和管理能力,了解到在信托法及行业规则的框架下,信托业及信托公司的规范发展及经营改善,从而树立对信托业及公司的信任。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整个信托行业健康、规范、持续地发展,是对信托行业进行有效监管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对信托行业进行规范的一个重要的监管制度,这符合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也是信托公司将向国际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信息披露有利于信托业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也是信托业监管的有效补充。
二、信息披露可以增加信托投资公司的透明度,可以为更好地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为提高信托投资公司的公信力打下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
三、信息披露作为一种市场约束机制,能够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自律行为,并促进信托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3、各方回应
对于信托业而言,信息披露工作是个新生事物,有一个逐步适应、不断完善的过程。在与部分信托公司人士接触过程中,根据有关媒体报道,信托业内人士对其还有一些疑问。比如说,信托业以私募业务为主,是否适合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向社会公众的公开披露,与向特定客户、监管者的无保留的全面披露之间,如何区别对待?是不是只需要披露信托业务,而不必披露自营业务?
我国信托业目前的业务还是私募性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信托业就无需进行信息披露。正如业内最早公开信息的华宝信托总裁助理任志强所分析的,信托公司作为一类金融机构,就其影响而言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公众性;目前不能从事公募业务,并不代表永远都不能开展此类业务;而且,信托业也需树立社会形象。
银监会非银部信托处处长毛宛苑指出,信托公司的不少客户是普通老百姓,而且从单一产品讲,客户数量有限,但从总体上看,客户规模较为庞大。这一客观现实也决定了信托公司有必要开展信息披露。
此外,信托业正普遍呼吁加快业务创新,信托公司开展公募业务将是大势所趋。在这样的情况下,早一点开展信息披露,为将来做好准备也很必要。
当然,信息披露也应符合我国信托发展的现状,做到披露适度、内容明确、详略得当。综合专家与业内人士的意见,在修改《暂行办法》,指导和规范信托公司下一步信息披露工作的过程中,应清晰界定年报全文与年报摘要的详略程度。

(二)  企业年金业务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规定的出台
1、事件回顾
(1) 企业年金业务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近日制定并公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个《办法》明确指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对于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劳动保障部将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有关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作,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劳动保障部还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
(2) 2005年初,国务院同意在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05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确定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多方面的政策法规相配套。《监管办法》就是在《试点办法》确定的法律框架之下,由银行业监管机构制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规定,对以不同角色参与证券化交易的有关金融机构制定了监管标准,提出了监管要求,目的是促进金融机构合理设计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有效管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改进资产负债结构,增加银行资产流动性,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但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等众多市场主体,而且同一主体可能兼任多个角色,交易结构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促进金融机构审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效管理和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相关风险,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今年年初国务院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银监会即着手研究制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督管理办法。
《监管办法》在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促进金融机构审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效管理和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相关风险,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2、事件意义
企业年金业务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规定的出台和施行,为信托业参与该类业务提供了规范化的依据。同时也从制度上推动了信托参与企业年金业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进程。
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取的主要形式,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强化了企业年金资产的独立性,明确界定了受托人责任,因而更能体现和维护受益人的利益。信托公司作为我国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完全可以为推动我国企业年金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在投资管理方面,随着未来企业年金投资范围的逐步有序放开,在财产运用方面信托公司有独特的制度优势,正在逐步形成差异化的投资能力,将会为年金资产的保值增值起到积极的作用。总体而言,2006年企业年金市场仍处在起步阶段,将呈现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市场竞争将加剧的特点。信托公司凭借独特的制度优势,通过与各类金融运营机构加强业务合作,有望逐步建立操作性较强的年金业务模式,形成阶段性的优势互补,从而建立高效、有序的年金业务盈利模式。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重大的业务契机,为信托公司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盈利机会。资产证券化给信托公司带来巨大的市场机遇和一个能够长期稳定盈利赚钱的业务模式,可获得稳定的信托报酬,信托财产可免于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清算,这赋予了信托公司在证券化市场中不可取代的作用。信托公司应争取在产品的设计、产品的信用增级、产品的推介发行等环节的业务实现突破,改善业务收益率,成为证券化主要的组织、承销者。
3、业内回应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监管办法》发布实施后,银监会将密切跟踪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对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方法和程序,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为下一步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试点和全面推开资产证券化业务积极创造条件。

(三)  信托业协会的成立
1、事件回顾
2005年5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民政部批准,中国信托业协会日前正式成立。中国信托业协会将依据章程履行职责,始终围绕“协调、自律、服务、维权”的宗旨开展工作。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范营业性信托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部、外部关系,发挥营业性信托机构与主管机关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权益,促进行业发展。章程还划定了信托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并积极组织实施;接受主管机关的委托,协助制定营业性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规则;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就有关政策法规和涉及营业性信托机构共同利益的问题向主管机关及时反映并提出建议和要求;总结交流会员经营管理经验,推进会员间的合作,开展业务交流;组织信托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理论水平等等。会上,信托公司代表宣读了《经营性信托行业公约》,全国信托行业倡议要遵守公约,并表示坚决树立信托业规范经营的良好形象。
2、事件意义
截至2004年末,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固定资产770.7亿元,负债291.4亿元,所有者权益479.3亿元;管理各类信托资产2102亿元;营业收入45.8亿元,其中自营收入24.7亿元;利润8.7亿元(盈亏相抵后的净利润,12家公司亏损)。信托投资机构整体发展态势平稳,信托业历史遗留风险得到控制,信托公司内部管理水平有所提高,社会公众对信托理念、信托机制、信托产品有了更多的了解和认识。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信托业亟须一个行业性自律组织对整个行业经营和管理进行规范,因此,中国信托业协会在此时应运而生。
信托业协会的成立必将有利于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信托业良好形象,推进信托业有序竞争和总体发展。信托业协会将在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宣传信托市场与信托产品,引导业务创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信托业协会也将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为防范与化解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的良性发展尽职尽责,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信托业经历了5次清理整顿,经历过大规模清理整顿的信托公司对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成立寄予厚望。他们希望信托业协会能够与监管部门协调,反映信托业界的声音;希望协会反映行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希望协会为信托业界进行政策呼吁,营造信托业持续、快速发展的环境。中国信托业协会将在规范营业性信托机构的经营活动、开展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部外部关系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将成为营业性信托机构与主管机关之间的桥梁纽带。
信托业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在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方面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协会成立后,将在国家对信托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前提下,进行信托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信托行业间的桥梁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信托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信托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信托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信托业协会将以服务为本,承担起自律、维权、沟通、协调、服务的职责。

(四) 《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12号文)的发布施行
1、事件回顾
2005年9月份,银监会下发了“212号文”,该文件全称为《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文件指出,上半年少数信托项目主要是证券和房地产类业务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利用信托财产收益权转让变相违规筹集资金的现象;文件同时提高了新开办证券和房地产信托计划的门槛。其中房地产信托方面,新开办的房地产业务应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并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商资质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证券投资类信托方面,文件要求信托公司的证券业务要制定逐日盯市、适时监控的风险防范措施,并确定风险止损点,且须保证能有效斩仓操作。
2、事件影响和意义
2005年度,银监会出台直接针对信托业务的具体规定远没有2004年度那样密集,“212号文”正是2005年度监管层发布的直接针对具体信托业务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之一。该文件体现了监管层对信托业监管的一贯态度和理念,即严控风险和从严监管。
作为资本市场上的一支传统力量,多数信托公司都积极参与了股票市场。随着二级市场的持续低迷,证券信托计划出现了萎缩的情况,2005年度证券类信托计划渐渐退出信托公司的主流产品之列,银监会严控证券类信托计划风险对信托公司的影响不是很大。比较而言,“212号文”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进一步规范和限制,则对各信托公司的发展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212号文”下发后的第一个月份,据公开资料统计,全国共有20个信托公司推出26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规模为21.83亿元。与9月44个产品、规模49.55亿元的格局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数量下降了近五成、规模下降了近六成。
房地产信托是近期房地产领域活跃的融资形式。但从总体上看,银行信贷仍是房地产金融的主渠道,信托融资所占的份额很小。不同的是,由于信托制度的特点,可以实现融资、融物和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混合运用,其灵活性为信托业的创新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所以在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上,信托应更充分地利用其制度优势,进行金融创新,从而达到在拓宽房地产信托投资方式的同时,又防范和降低金融风险。
“212号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房地产信托投资规模的同时,也促使信托公司探索“212文件”后的房地产信托业务的新模式。10月份,房地产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就包括了组合投资、物业投资、受益权转让等。随着信托公司加大对房地产信托的开发和创新,更多规避‘212文件’的房地产信托将会陆续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说,“212号文”的积极意义就在于其有利于促进信托公司充分利用信托的制度优势,稳定收益、降低风险。需要指出的是,监管层是严控风险的同时,也应从另一方面拓宽信托公司的业务领域,有堵有疏的监管将更有利于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3、业内回应
有学者认为,212号文件主要是针对少部分信托投资公司严重的机会主义行为所导致的制度缺陷而下发的。这些缺陷首先体现在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差。由于人员配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限制,有的信托公司对项目的尽职调查通常不如银行。同时,对信托项目的决策和管理缺少有效的制衡机制和分析技术,公司内部的关键高层管理人员很容易破坏内部已经制定好的游戏规则。其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能很好地履行义务。该学者指出,从披露的多起典型案例来看,有关法规首先缺少一个使各方利益相关者都从自利的行为选择出发,充分博弈,相互制约,从而达到多赢的规则。一些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可操作性也不强,而且缺少有效的外部市场监督。第二,信托公司的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都还不够。  “在内控不足的情况下,各地银监局乃至银监会的监管主要是事后进行的,缺乏一个事前的正向激励相容监管,因此监管有限,不免事后救火”,该学者说。
“212号文等于是将此前央行出台的121号文件在信托行业内又重复了一遍,它对房地产信托的要求基本与银行相同。”看到“212号文”的一些信托公司人士对媒体记者这样评价。对于“212号文”的出台,几乎所有信托公司业内人士的反应是:房地产信托没法做了,这对房地产信托绝对是个利空。“把信托与银行放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房地产商选择谁?答案很明显。”在谈到“212号文”时,许多信托公司人士几乎都要说到这句话。但是,对“212号文”赞同的声音也有。
北京君泽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天民认为,实际上“212号文”的内容是对以前银监会要求的重申,目的是要求各地方银监局加强对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的监控。从现实的角度看,房地产信托也确实应该严控风险。
“自从央行121号文出台后,银行收紧了房地产贷款,部分房地产商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一些房地产商看中了信托,于是,房地产信托应时而生。但是,应该注意到的是,那些从银行难以拿到贷款的房地产项目,大都是有瑕疵、风险大的项目,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所搞的房地产项目有很多问题。一旦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手段不到位,很容易把房地产风险转嫁到信托行业。另外,信托公司的专业特长不同,现在几乎所有的信托公司都在搞房地产信托,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风险隐患。”某信托公司副董事长表述了其对212号文的看法。

(五)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规定的颁布实施
1、事件回顾
中国银行业全面开放在即,在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不得经营营业性信托和证券投资业务,银行理财市场发展空间非常有限,为尽快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增加利息收入以外之手续费收入,办法特别采取了“宽容”手段,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2005年9月底银监会发布“2号令”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11月1号起施行,从而全面开放了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同时颁布和实施的还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同一时期召开的重庆会议本是“中华信托万里行”的第三站——中西部之行的中心会议,参会对象是中西部信托公司,研讨内容为信托业风险缓冲机制的建立。鉴于《办法》和的出台对信托业所产生的影响,10月18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出紧急通知,动议对此进行商讨。于是,几乎全国所有信托公司的代表悉数到场,重庆会议从中西部中心会议变成了一个全国性的会议。重庆会议的主旨是鉴于《办法》的出台对信托业所产生的影响,商讨信托业的对策及出路。因此,已经充分感受到《办法》对信托业影响的信托公司,几乎都是带着自己经过充分准备的讲稿而来。关于《办法》的实施对信托公司的影响、影响的时间、程度等问题,尽管各信托公司的看法不尽相同,但相对一致的看法是,《办法》的实施将对信托公司产生深刻影响,这种影响将从对信托公司经营环境的影响逐渐扩展到对其生存方式的影响。多数信托公司的态度是: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已经开始,《办法》在政策上明确允许银行进行理财业务的初衷是为了增强银行的竞争力,迎接对外开放,为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做好准备,这一点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信托公司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在政策要求上的起点并不一致,因此应该给予信托公司“公平待遇”。
2、影响和意义
关于商业银行综合理财服务的相关规定中,尽管文字表述上有所差别,但其实质上无异于目前信托投资公司所开展的资金信托业务。然则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监管规则却明显低于目前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标准和限制,在目前商业银行不能开展营业信托的前提下,《办法》为商业银行开辟了一条准信托业务之路,其业务一旦开展,将直接影响到目前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市场份额,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非常必要,而且完全有可能将综合理财的法律关系界定为信托,一旦这一做法获得监管机关的认可,这将严重影响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
《办法》规定,在商业银行开展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时,银行可保证客户本金的安全及可获得的预期收益。而对于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监管当局则要求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保证本金的安全以及保证预期收益。这就让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发展变得更加艰难了。  
另外,根据《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但是,对于具体的期限长短以及销售起点金额,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却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对于具有同一或类似性质的理财业务,监管层对于商业银行的宽容和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严厉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3、业内回应
据报道,关于《办法》的实施对信托公司的影响、影响的时间、程度等问题,各信托公司的看法不尽相同,但相对一致的看法是,《办法》的实施将对信托公司产生深刻影响,这种影响将从对信托公司经营环境的影响逐渐扩展到对其生存方式的影响。多数信托公司的态度是: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已经开始,《办法》在政策上明确允许银行进行理财业务的初衷是为了增强银行的竞争力,迎接对外开放,为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做好准备,这一点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信托公司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在政策要求上的起点并不一致,因此应该给予信托公司“公平待遇”。

(六) 《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指引》的制订以及《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
1、事件回顾
(1)《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指引》的制订
2005年2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了《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指引》的征求意见稿。《指引》主要从股东以及领导层面的权利制约和义务平衡,来规范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该办法共分七章 81 条,包括总则、股东和股东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附则。《指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 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董事会应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 ;并明确规定,信托公司股东不允许 “ 利益股东谋取不当利益 ” 、不许 “ 质押所持有的信托投资公司股权 ” 、不许 “ 挪用公司资产或客户存放在公司的资产 ” 。同时规定,信托公司股东持股未满 3 年不得转让, 同时,信托公司也应该像上市公司一样,设立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报道,《指引》将成为给信托公司分类的三份参考办法之一。
(2)《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
财政部于2005年1月5日正式发布《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在涉及信托业务的所有相关单位(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信托项目施行。
2、事件意义
《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指引》的制订反映出监管层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注和重视。《指引》的制订及日后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促进信托投资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严控风险,使信托投资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完善法人实体。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加强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维护信托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提高信托行业的公信力,促进信托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3、业内回应
有信托业内人士指出,银监会出台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前期的相关政策一起将形成完善的配套制度,对信托公司的经营和监管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信托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公司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某信托公司负责人指出,目前国内的信托公司拥有独立董事的很少,“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已经开始逐渐显现,该制度移植到信托业希望对信托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他指出,目前 56 家信托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占很大部分,有些信托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严重,引进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监控,可有效避免被大股东拖垮的事情发生。
 
(七)  交叉检查与分类监管进程的推进
2005年5月,银监会组织的交叉检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此次检查分公司自查和检查组现场检查两个阶段,检查重点是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和挪用信托财产,检查范围是信托公司2004年度的经营活动。关联交易检查范围包括各类关联方融资交易的发生额、资金去向及结构;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交易的累计交易金额与余额;信托公司不当关联交易等。此次交叉检查的重点是摸清信托公司整体关联方关系、信托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并依据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实际执行情况,同时考虑资产五级分类的标准与中介机构的评估情况,对违规风险进行量化。
分类监管方面,2005年9月,《监管评级体系》(草案)下发到各地银监局。据了解,这份评级标准初稿内容十分详细,共分五大项,主要是按照2004年4月5日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提出的分类监管思路制定的:对于做得好的信托公司,可以异地开展业务;可以突破资金信托最多200份的限制;可以实行报备制而不是报批制。对于做得不好的信托公司,要限制发展、重新整顿。信托公司评级体系包括各类指标数十项,涉及公司治理、管理能力、信托业务的开展能力、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固有业务及附加指标等。最终,监管部门将按评审结果划分“优秀、良好、一般、关注和差”五个等级。
2、事件意义和影响
对于关联交易的规范和监督无疑有利于保护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促进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关联交易,我们需要辩证地去分析。一方面,好的关联交易为投资者的投资提供了保证;但另一方面,由于信托财产的私募性质,其运作是不透明的,投资人无法知道信托财产的运作情况。因此,当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方,特别是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交易方资金紧张之时,就有可能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问题的关健是建立一套规范关联交易的较为可行的制度,使信托公司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信托业“分类监管”是我国金融业监管与国际接轨的一大举措,也是银监会将要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前的先头性基础储备。因此,对信托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而言,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分类监管的措施一旦正式实施,信托业两极分化就在所难免了。
分类评级的一大益处是便于监管当局的监管,但其也极有可能造成信托业界的‘劣币驱除良币’。在目前的情况下,监管层的分类评级标准主要会以“行政性”为主,这很容易导致忽略历史原因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影响。按此分类级别较好的信托投资公司,很多并不是因为它们的发展适应了市场化的需求,经历了市场的洗礼而“优秀”,而是因为这些公司的历史包袱较少,或是股东背景实力强大等非市场因素使然。分级后,可能会产生某种意义上的“不公平”,出现“强者愈强”的局面。一些分类评级较好的信托投资公司会因为具有了政策“导向”而在发展中得到“优待”,而在分类监管中暂时处于“劣势”的信托投资公司,其发展前景必将会“举步维艰”。
3、业内回应
有业内人士认为,分类监管是我国金融业监管与国际接轨的一大举措,与过去相比,在监管思路、指导思想、监管方式上有很大的进步。在我国信托业经历了五次较大的波折之后,监管部门利用分类评级的手段,鼓励经营好的先行一步,经营不善的予以限制,这无疑是促进整个行业进步的良方之一,这种作用不久将会逐渐显现出来。
一位信托研究人员分析,分类评级将会很快对信托公司产生影响,各家公司将根据分类的结果重新确定自身的发展战略和业务重点,整个行业将会进行一次市场化的洗牌,未来的行业竞争将会很激烈。加剧行业两极分化是不可避免的,但终究会促进整个行业的进步,同时对行业内经营不善的公司也是一个警惕。

(八)个别信托投资公司的违法违规
1、事件回顾
2005年,金新和伊斯兰信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审理引起了社会公众较大的关注。
2、事件影响或意义
随着监管层对于信托公司监管趋紧和2004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分布和实施,2005年的信托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稳定运行。但个别信托公司违法违规事件仍然会给全行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2004年,个别信托公司的违规事件就是直接导致监管层“46号文”出台的原因,并由此引发了下半年严厉监管的诸多措施。因此,各信托公司在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不仅对其自身具有积极意义,其对于整个信托行业的发展也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结语
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要标本兼治,这一监管理念已经成为目前监管机构的重要共识,同时也成为贯穿于整个2005年监管战略的主导思想。 严控风险以及严格监管的思路也将是今后一段时间监管机构延续的监管思路和指导思想。信托公司在日益趋紧的监管环境中,需要不断地求变和创新以拓展信托业的生存空间,提高信托公司的竞争能力。充分利用信托的制度优势不断推出创新的信托产品也应是信托公司的发展之道、自强之道。
2005年信托业的监管环境是在去年制度建设取得一定突破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具体信托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并细化相关业务的实施规则,突出了业务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如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业务等有关法规的出台。但是对于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的一些瓶颈问题,如信托业内人士不断呼吁的关于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制等方面的规范仍有待取得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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