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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2005)年第一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标的说明
本次拍卖宗地位于某市公园路与团结路交汇处,面临团结路,左侧临某市中医医院,右侧临公园路,北临某市第一初级中学,是市区黄金地段,是开发商理想的场所。该宗地面积约为18174平方米(约27.26亩)。
该宗地用地条件:
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容积率小于1.8,建筑密度约在30%左右,绿地率大于30%,出让年限为50年。
特别说明:
1、位于该宗地原卫校职工宿舍楼及原团结饭店地产不在拍卖之中,面临团结路职工宿舍在拍卖范围(注:这里面有我们十户的住宅----被拍卖公司把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了,这也是能查到的土地使用权被拍卖的唯一依据)。拍卖成交后,以某市建设部门的意见为准,如需拆迁,则由竞买人自行负责,所需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拍卖成交的总价指土地出让金,含土地部门办理的用地批准书的费用,不含建设部门和其它部门的费用。
某市国土资源局
请问:
1、这份拍卖标的的说明,能认定为国土资源局委托给拍卖公司进行房地产拍卖的委托书吗?
2、如果不能认定为合法的委托书,拍卖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