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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楼bluestars于2006-04-02 08:22发表的“”: 抢劫,将被害人踹至天桥下是为了制服可能的反抗,方便其劫取财物,与故意杀人的动机不同。杀人是其抢劫的手段,一行为不可二罚,故应定为抢劫。
引用第4楼xtrwt于2006-04-09 09:29发表的“”: 同意!应将该女子和其男友看做是一个整体,加害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会招致反抗,而预先采取防范措施,实际上该行为已是抢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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