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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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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6 07: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大学时,选修的劳动法中学过,试用期应该是半年啊.
但到了我找工作的时候,人事处长说\"咱们这里是事业单位,按照市里的统一规定,试用期一律为一年\"
这个情况,大家讨论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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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6 14: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试用期问题:《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只规定了一个试用期的上限,即不超过6个月,可以说这个规定是很粗的,没有对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相应的更加具体的规定。所以,有关部门、地区作出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如国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一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等等。
   至于你说的见习期是计划经济时期人事干部制度的一种做法,在目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中使用见习期的概念,时间一般为一年,见习期满经单位鉴定合格后转正定级,进入干部编制。目前事业单位内干部身份的人员,仍然沿用有关见习期的规定。1996年我国开始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当时的劳动部曾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在新近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有不少呼声希望在草案已经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同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见习期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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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6 17: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头头是道,呵呵,楼上的了不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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