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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给世界各地法学院院长的呼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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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2 09: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给世界各地法学院院长的呼吁书

kid按:很多人觉得,法律这玩意,无非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晚近则又有学人称“法律是政治的晚礼服”——在我看来这仅仅是对官方的法律社会学文本(即大陆解释的马克思)的重述。法律如此,那国际法更是不在话下了。若真如此,下面的这篇东西就是全然无用的废纸,因为在它看来,法律承担了很多信仰层面的东西。其实,法律并不只是政治和强力,至少从我们法学的视角来看,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从Kelsen的基本规范,Rawls的两种规则,Searle的制度事实,Hart的内在观点,一直到Coleman的可共享合作行为,当代法哲学关键人物的这些经典表述,都一直重申着这样的智识传统,即法律是某种意向性的存在物,它是奠基于人类希冀和信念之上的存在物,只有信仰法律,法律才存有。想想我们怎么玩游戏吧,如果游戏的规则根本不被遵守,也就是说规则没有被当作规则来处理,那么我们无论如何都不能把我们从事的活动称为游戏——至少它再也不是这个游戏了。Kelsen曾说法律规范不能被违反,吾辈多觉得此语荒唐之极,若以此观之,倒是振聋发聩。不管杀人也好,放火也好,他们都在会在法规范的规范逻辑中得到它们的效果,法律都还是法律,它没有根本地被违反。法律若被根本违反,换言之,也就是“法律不被当作法律来对待”,那么,法律也就不是法律了。

来源:http://www.un.org/law/counsel/chinese/appeal_c.pdf

“才不过在昨天,国际法好象还是人类事务中,一潭沉静的死水,然而到了今天,国际法的影响所及,已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只不过在最近的四十年,世界各国加入的协定空前增加,所涉问题从洋底到全球气候、外层空间等等,几乎囊括人类活动的所有领域。国际公法的发展确实令人惊讶,其发展步伐在下一个世纪还将加快。人类急需建立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际制度,这一点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明显。”1
亲爱的同事:
新的千年伊始,本呼吁书应通过贵国外交部法律顾问或其他渠道送达你手中。无论是如何交给你的,我都请你在百忙之中腾出几分钟时间读一读这份呼吁书。
你是法学院院长,本呼吁是向你发出的。你读完之后作出的决定对于目前及将来在贵院攻读法律、对其教育负有责任的所有学生都十分重要。
如引语所述,在国内和国际上将我们大家连接在一起的千丝万缕的网络中,国际法已成为日益重要的要素。新的范畴已通过网络空间创造形成,因特网使人们可以在数秒钟内与全球各地沟通。
各种新现象对人类和人类的统治者提出了挑战。许多这些现象都是积极的现象,有助于我们的发展,有助于世界各地的人过上体面的生活。另一些挑战则严重威胁到我们的共同安全,因此必须予以相应处理。边界已不再有以往那种含义,许多方面已将边界视同虚设,跨国企业就是如此。不幸的是,消极力量也认为边界不复存在;跨国犯罪已对井然有序的社会构成威胁。
法学院的毕业生多数会成为国家一级的律师。大多数律师的工作将是处理私法、经济法或刑法方面的事务。另一些律师将参加政府或行政工作。
然而,法律始终要适应发展。一些甚至在数年前尚属未知之数的现象现已对立法者提出重大的挑战。立法工作传统上一向是民族国家的活动,国内法的某些部分专门反映一个民族国家特有的传统和习俗。但与此同时,国际法领域也出现了空前的发展。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发展,是因为各国及其人民需要发挥相互作用,结果需要创造一个共同的国际法律秩序。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就是创立一个尊重法治原则的国际社会。这方面的一个要素是保护人权。
我曾与学术界的同事们讨论何种方法最能使世界各地的人们更加了解这些国际法准则。我注意到许多法学院都没有将国际法列入其教程。一些法学院虽教授国际法,但往往只是附带一提,一些法学院则对国际法较为重视,还有另一些法学院,国际法教育是学院最主要的重点之一。
对于没有开设国际法课程的法学院的院长,我想指出:不教授国际法的理由往往是学生对此特定专题不感兴趣。学生今后从业时极少用到国际法。修读国际法完全“不值得”。不错,在任何一届法律学生中,不会有许多人今后会专门从事国际法工作,但对年轻专业律师来说,对法律这一重要部分缺乏知识,缺乏理解,将是严重的缺陷。
有人认为,做生意并不需要把重点放在国际法,而需集中注意其他专题。我想指出,今天,这种说法肯定是站不住脚的。在工商界,人们日益认识到需要熟悉国际法以及国际法与较为传统的专题的相互关系。请教授们注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等机构在该领域开展的重要工作。因此,在工商界工作的律师,如果具备其他才能之外还了解国际法,与不熟悉该学科知识的律师相比,定会占一点优势。
对于在国家一级也从事其他工作的律师来说,他们必须了解国际法,必须知道其本国许多国家法规很多都是以根据在联合国或其他国际政府间组织主持下谈判订立的国际条约作出的承诺为基础的。
因此,为了在贵院学习的学生的前途着想,你有很大的责任确保贵院也开设国际法课程。
对于开设国际法课程的法学院的院长,我想指出:对你们来说,你们也必须了解开设高质量国际法专题课程的必要性。当然,你们中一些人可能是直接负责这一专题的教授。但即使你们不是负责这一专题的教授,你们也必须了解负有这方面责任的同事的意见。法学院下次全面修订教学大纲时,请务必确保从贵院毕业的所有学生都对国际法至少有基本的认识。换言之,该专题应成为必修课,法律系学生要获得学位,都要修读国际法。
对重点教授国际法、在该学科已获得国际声望的法学院的院长,我想指出:请继续树立好榜样,同时尽可能协助那些在没有象你们不那样幸运的法学院执教
的同事,特别是尽力对有关请求作出响应,就教程编制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助一臂之力或出出主意。
为协助你们进一步考虑此事,我同学术界一些人士进行了接触,他们表示有兴趣参与这项工作,并愿意尽力帮助你们。具体来说,必须创办适当的课程,并找到教师来传授知识。此外,目前还有录像和其他材料,成本相当低,有助于在最初几个阶段,帮助学生了解国际法。
我接触的学者现在或过去都曾与联合国有某种联系。他们是(详细情况见附件):Nisuke Ando 教授(日本)、 John Dugard 教授(南非)、 Thomas M. Franck 教授(美国)、 Maurice Kamto 教授(喀麦隆)、 Francisco Orrego-Vicu.a 教授(智利)、 Alain Pellet 教授(法国)、 Bruno Simma 教授(德国)、 Birgitte Stern 教授(法国)、 Christopher Weeramantry 教授(斯里兰卡)。许多学者已拟订出综合课程,重点各异,反映出各自的兴趣所在。1997 年《国际法学院年鉴》第67 卷,Session de Strasbourg (英文本第123 页至219 页)中有一套课程,可作为讲英语学生的示范课程,或可起启发作用。在这方面可以提供协助的还有一些院校,例如,海牙国际法学院。
此外,Sharon A. Williams 教授(加拿大)表示,如果你同她联系,她愿意提供帮助。她的任务是建立多方联系,并确保尽可能多的人参与这项工作。简言之,就是充当协调人。实际上,这种协调可以成为建立“世界法学院网络”的第一步。
你会注意到,我提到的都是学术界人士。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大学课程应该在有充分学术自由的情况下拟订出来。不过,联合国法律事务厅当然也愿意提供帮助,特别是通过提供在联合国网址(www.un.org)上张贴的资料。“International Law”图标将带你找到许多重要的资料来源,以及以国际法为重点的其他机构的超文本链接。
最后,我还要谈以下看法。过去一个世纪,特别是联合国创建以来,国际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目前最突出的,就是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目前正在开展的工作。人们希望,通过创建这个法庭,追究个人对暴行的责任,最终将有可能摆脱有罪不罚的文化,不再重蹈过去给千百万人造成痛苦的覆辙。此外,保护人权的公约体系日益重要。实际上,这些公约常常成为世界各国通过或修正宪法的范本。其他重要领域包括海洋法、环境法、国际贸易法、外国投资待遇法等等。因此,必须使公众了解国际法的必要性,正如他们要了解自己的民族习惯和传统以及道德价值一样。这都是民主选举议会通过立法的依据。
然而,如果负责国家法律工作和法律传统的人本身对这个专题不十分熟悉,就不能指望国际法知识能在公众中传播。因此,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律师对宣传国际法负有特殊责任。为了能够做到这一点,他们有道德义务取得这方面的知识。
无论你身在世界何处,用《联合国宪章》的话说,无论你的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为何,你负有共同的责任,要确保国际法成为教育贵国未来律师的重要内容。我们应该感谢的是,我们都各有不同的特点。但是,为了保护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我们必须有一些共同的东西,作为遗产传给我们的后人。这份共同的遗产就是国际法。
恭祝你未来工作顺利。无论你认为自己属于哪一类法学院,真诚希望你不要把这份文件抛到一边,毫无行动。对你而言,特别是对阁下你本人而言,你不仅负有独一无二的职责,而且有独一无二的机会,可以有所作为或许长期来说能够改善世界的情况。知识就是力量,对国际法及其原则和精神有扎实的认识,是人类能够为一个更美好的世界设计出的最佳保护办法。

1
Brain Urquhart and Erskin Childers: “A World in Need of Leadership:Tomorrow’s United Nations”,Dag Hammarskj.ld Foundation,Uppsala,Sweden,1996.(只有英文本)
00-46990(c)

主管法律事务副秘书长
法律顾问
汉斯.科雷尔(签名)

本呼吁书及其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译文将张贴在下列网址

http://www.un.org/law/counsel/info.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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