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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楼gjqdzzh于2007-03-21 22:52发表的 :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
引用第0楼gjqdzzh于2007-03-21 22:14发表的 新法大家评---------物权法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系立法目的的宣示。 关于是否 应当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自从梁慧星先生发表异议以来,引起不少,在我开来似乎是不必要的、价值不大的争论。 .......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本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等记主义、动产的交付主义,乍看是没有问题。当时对于船舶、航空器等动产呢? 法律规定也是采登记主义的。立法者怎么不加个但书呢?
解读的很好哦 关于“物”的定义 确实是个难题 还是那个“世界杯空气”的案例 无体物是不是法律概念上的“物”,抑或无体物是不是可以经过这样的有形化、特定化成为法律上的“物”? 确实费思量!
多余的重复了宪法的条文内容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第三条 (2)权利不得侵犯原则 第四条 (3)物权法定原则 第五条 (4)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等记主义、动产变动的交付主义原则 第六条 (5)公序良俗原则 第七条 (6)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第八条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条第一款确定了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但是如何明确”物的归属和利用“,确并不简单,需要运用法律解释学、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界定。”物的归属和利用“和”物的流转“及和债权法的关系如何,乍看是简单,却值得深究,本款还涉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有因性问题。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是对基本概念下的法律定义。 有疑问的是第二款,关于物的范围。无体物是否涵盖在其中?这里采用列举的方式,但是是否周严? 能否涵盖电、无线电频道等无体物? 第三款明确了物权具有二个特性:支配性和对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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