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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楼bookish于2007-04-23 17:51发表的 : “据了解,武夷山市医疗卫生系统聘请武夷山市公安局14位民警担任综治副院长一事,是武夷山市进一步深化“严打”整治斗争、加强卫生医疗机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新途径的重要举措,也是经武夷山市综治办及卫生部门批准同意的。警方介绍,民警进驻医院担任综治副院长,是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进行操作的。”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4-11/08/content_2189291.htm 但是,那里我没有找到相关条例。 .......
引用第5楼jintanfayuan于2007-04-23 21:30发表的 : 学习中.......,各位的发言对我很有启发
引用第3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04-23 19:32发表的 :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引用第8楼bookish于2007-04-24 03:05发表的 : 但综治副院长是个虚职,也不拿工资,是否属于“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如果不允许这样做,那么医院治安混乱,病人打闹医院,倒霉的最终也是老百姓。如果不允许这样做,那么,民警到中小学加强治安,宣传民主法制这些深受老百姓欢迎的举措岂不也变成违法的了?这个问题是否属于目前的法律真空?最后一个问题,从法律上讲,民警担任医院的综治副院长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经武夷山市综治办及卫生部门批准同意后是否就可以认为是合法的?维持社会秩序是警察的职责,那么,民警究竟应该用什么方式来帮助医院维持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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