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1951|回复: 11

[【刑事法学】] 硕士因未买到车票上网称欲炸车站获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5-2 12: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1日03:54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黄丽 通讯员 黄征 杨忠良)今年春节前,34岁的赵某(化名)由于临近除夕却买不到回家的火车票,一气之下,这位34岁的硕士工程师在网上发帖扬言要炸火车站,引来多人回应,次日即被警方抓捕。昨日上午,湖南人赵某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放

  工程师网上发牢骚“要炸火车站”

  据悉,今年34岁的赵某是湖南人,师范毕业后在湖南某中学任教5年,去年刚从暨南大学硕士毕业,被抓前在广州某电子公司任工程师。

  2007年2月6日19时许,因买不到回家过年的火车票,赵某用办公室的电脑在某网站闲聊区以网名“zzhuachina”发了一个题为《我买不到火车票,我要去炸广州火车站》的帖子,说:“我一年辛苦工作,想回家看看父母……但现在,我买不到火车票,我要去炸广州火车站,请大家支持我一下。17号(即大年三十)之前大家等我消息。”

  帖子一经公布,两天内引来28人浏览并回帖。一位网友跟帖说:“顺便把深圳的(火车站)也炸了吧,反正今年不回去了,留着也是浪费。”赵某则回帖说:“你不要要求那么高!”还有网友说:“不用再回帖了,也不用火车票了。恐怖主义者,马上有人找你!”

  当时,广州火车站正值春运客流高峰,广州铁路公安处高度紧张,其技术人员通过网络发现信息后,立即报告指挥机关,广铁警方先后出动警力500余人次对广州火车站的广场、候车室、站台及开出的列车进行清查、侦查,结果一无所获,铁路部门遂通过网络锁定了赵某。次日21时许,赵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抓。

  经过审理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昨日上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赵某发布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增加了警方的心理压力,也加重了警方的工作强度,从而扰乱了社会秩序,所幸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公诉机关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属初犯、偶犯,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现场

  “量刑过重,我只是一时不满”

  “判得太重了,我没想到是这样的结局!”庭后,赵某见到记者的第一句话就是说法院量刑过重。赵某称,当初只是一时发泄不满,他说:“平时工作压力大,当时又很想买票回家去结婚,见见父母,但排了几天队都没买到,心里很恼火,便上网这样做了。”

  “但这个帖子到底带来了多大影响,具体又有多严重,大家心里是清楚的。通过这个案子,我算是明白了,法律不仅存在于现实社会,也同样存在于虚拟网络!”采访的最后,赵某很懊悔地对记者说。

  当记者问赵某是否上诉时,他反问:“你觉得有意义吗?(上不上诉)都一样,没意义的。”然后,他就只是踱来踱去,朝记者们摆摆手说:“可以了,可以了。”不再回答任何问题。

  昨日,赵某读硕士时的同学也来听宣判,在他们眼中,赵某是个好人,乐于助人,当听到他被抓的时候“特别诧异”。他们表示,这件事也对自己上网产生了影响。他们还恳请媒体能够低调处理这件事,不要用赵某的真名,不然等他出狱后,压力会很大。

  法官说法

  网上玩笑不能乱开

  该案经办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说,尽管赵某没有去炸火车站,也没想过去炸,但该罪名的成立不需要实际的犯罪动机,更不需要是否真做了此事。

  经办法官说:“这种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不造成实际影响,部分上网者可能觉得只是一句玩笑。但互联网受众广,其他人不一定这样想,警方更不能等闲视之,只能‘宁可信其有’,因而出动大量警力,以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不对这种行为进行严肃惩处,那么,人人因为压力大、心情不好都这么做了,不仅会浪费大量警力,还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讲,赵某的行为是严重的,理应受到法律制裁,这也是全国人大立法时设立此罪名的初衷。”

  该法官提醒市民,网上玩笑千万不要乱开。

  相关法条

  2001年12月29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2 13: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一、概念及犯罪构成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四)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编造行为不仅包括完全凭空捏造的行为,而且包括对某些信息进行加工、修改的行为。传播是指将虚假恐怖信息传达至不特定或者多数入的行为,向特定人传达但怂恿其向其他人传达的行为,也应认定为传播。

二、认定
  刑法第291条之一对"恐怖信息"只是一种列举性规定,并不意味恐怖信息仅限于"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这三类信息。只要能使人产生恐惧并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都应属于恐怖信息的范畴。

  实践中办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将由于不明真相,出于善意关心和提醒等原因而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与蓄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加以严格区分,对前者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行政处罚,但不应按犯罪处理。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附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九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于通过,2001年12月29日施行)  
[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2 13: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最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这一点,经办法官说:“这种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不造成实际影响,部分上网者可能觉得只是一句玩笑。但互联网受众广,其他人不一定这样想,警方更不能等闲视之,只能‘宁可信其有’,因而出动大量警力,以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不对这种行为进行严肃惩处,那么,人人因为压力大、心情不好都这么做了,不仅会浪费大量警力,还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讲,赵某的行为是严重的,理应受到法律制裁,这也是全国人大立法时设立此罪名的初衷。”

也就是说,什么才是“社会秩序”?法官显然认为,警方出动大量人力,导致警方的工作复杂化以及对社会产生了影响,这就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但事实是,机场虽然有警方的介入,但是一切良好,运转正常。也就是说,赵某的行为只是引起了警方出动了额外的警力,并没有导致机场秩序的混乱。 法官自己也说,之所以惩处,是怕以后人人这样作,但这是惩罚赵某的法定条件么?个人认为,只要没有出现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就不能定罪。不应该为了杀鸡警猴,而对赵某定罪。

因此,社会秩序能不能等同于警方的秩序呢?

这里罪与非罪的界限是要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现实结果,还是只要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性即可呢?

 
至于本案所蕴涵的法理含义,那就要请sonia老师点睛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5-2 15: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分析很精辟:)客气了,偶是外行,就是看到这个消息很震惊,所以拿来请大家看看。
当警察不容易,当警察很辛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是警察的义务,但是维护社会秩序需要高效率的手段,我怎么觉得这个判决书有点夸大其词。春运高峰期间,出动警力排查应当是正常的程序,就算没有人在网上说要放炸弹,警方也应该在这一期间高度警惕。哪个火车站都有检查安全的程序,所有行李都要过一遍。如果警方真的感到这个消息造成了威胁,那给他们额外增加的负担应该是寻找线索找到这个说要放炸弹的人,而不是出动警力排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3 08: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学习了

我也觉得量刑过重,两天内28个回帖,还是闲聊区,也算重大影响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10 10: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晕,HW8210说得极是。
再说,从部分网民的留言也可看出,没有谁把他的话当真,都知道是搞笑和牢骚,这种事情充其量教育一下就得了。
我曾见过有人在网上发牢骚要炸掉日本的靖国神社,是不是要以国际恐怖嫌疑分子论处?还见过有人对教育产业化不满,说要去炸掉教育部。这类行为的本质有何区别?仅仅因为那是春运时期?

咱们国人一向很喜欢搞什么“杀鸡儆猴”的事情,但法院不应该呀。

照这样看,谁也说不定自己哪天会不会成为被宰杀的那位。只能小心谨慎地过日子,做绝对的顺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10 10: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一点事情判刑这么重,对当事人未来的生活还是很有影响的。
法院真不怕好人变坏人啊?
无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13 16: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罪应该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编造和传播的行为,就可定罪,至于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其法定加重情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14 22: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也很爱发发牢骚拉

呵呵

要小心谨慎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14 23: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判的太重。
我就纳闷了:有些网民呼吁的很有道理的事情,不被当真;相反,网民一时泄愤,到弄个有期徒刑一年。WHY?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qida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5-17 02: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案子要是有陪审团就好办了。
涉及公共安全利益的案子,公众却只能是个旁观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17 15: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有的地区不是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么?
只是担心有的也只是做做样子

不过有个开头总是好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5-12-22 06:58 , Processed in 0.092932 second(s), 6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