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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欢迎讨论]情与法何去何从,此人是否不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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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6 00: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当地有一位老奶奶,有两个儿子。俗语说:“爹奶疼头孙,老娘爱末儿”,这位老奶奶就是偏爱小儿子。后来兄弟俩分家了,按理说,都应该赡养老娘。可能老大对老娘做法不满,加上老婆与老娘有婆媳不和,所以就不再赡养老娘。经村委会多次协调无果,此事到现在也是没有一个结果。老大在我们当地声誉不错,夫妻俩社会人际关系都很好。如果从法律角度讲,老大不赡养老娘,是违法的;从情理上也有不孝之嫌。可是,似乎责任又不尽在老大夫妇身上,老娘偏袒小儿,什么事情帮小儿,对大儿事情不闻不问,似乎老大此举又有合理之处。
  那么,老大是否就是我们眼中的不孝之子呢,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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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6 08: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
作为讨论发布人
应该想想为什么自己发布的讨论响应者寥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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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6 08: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虽然简单明了,作为对楼主积极发帖的鼓励,仍愿试着表述自己个人观点。偏颇之处,请与指正。
1、从“情”(传统的社会道德规范)上来说,此人确为不孝。古谚云“百善孝为先”,孝道是中华传统道德规范的核心要求之一,是要求晚辈尽心尽力完成“老吾老”之家庭责任,以及“人之老”的社会(扶助)责任。本案中的老大作为有赡养条件和责任的晚辈不能因父母对其弟的偏爱作为不尽孝道的托词。
2、从“法”(民法规范及刑事法律规范)上来说,a.儿子具有对年老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尽义务者,被赡养人有请求法院判令其适当履行义务的权利(当然也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等途径解决)。b.若儿子(或其他抚/扶/赡养义务人)不履行扶助义务,造成严重后果者,可能触犯刑法的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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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6 11: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在我们所谓的“法治社会”来看应该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不过,中国素有情理法合一的传统,因此放在这里讨论也是有意义的。我记得苏力先生发表在《读书》杂志几年第4期上的一篇文章,专门介绍了中国山西省平遥县衙署进门前的第一副楹联:“莫寻仇,莫负气,莫听教唆到此地,费心费力费钱,就胜人,终累己。要酌理,要揆情,要度时事做这官,不勤不清不慎,易造孽,难欺天。” 这里面就专门强调了法官判案,不仅要“酌理”,还要“揆情”,这样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当然,这类问题,还有一个纠纷解决层次的问题:如果纯粹是民间方式解决,比如村委会调解、亲朋好友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等,那么更多的应该关注道德层面的义务;如果进入司法程序,当然应该更多的关注司法层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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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6 23: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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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7 01: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老家在农村,赡养老人费用不高,况且老人还有责任田,分给儿子们中,每年儿子把卖粮钱或是口粮提供给老人。除非身体有病,一般开小灶,应该说赡养费用不是很高。以前老人儿女又多,逢年过节孝敬的钱还是有的,所以还没有到老无所养的程度,不至于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只是本文中提到的老大,种了老人的责任田(原来老两口都有田,后来男老先走了,老大实种一口田),却不给钱或口粮。对于这种行为,我是觉得不对,可是老大和邻里处的不错(比如和我家),对人又热情,不是虚伪的那种。况且责任不尽在老大身上,老人的偏爱和偏行也有责任。谢谢网友的讨论,只是情与法孰重孰轻?真不知道此人是否就是我们眼中的不孝之子?本人实在难以判断。请网友接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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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zuxi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5-17 16: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道德上来讲,父母含辛茹苦抚育儿女,儿女自然应该负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即使其母偏袒小儿,也不能因此理由就推卸自己的赡养责任。
从法律上来说。正像无法之天 兄所说的,民法和刑法都有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儿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所以于情于法,该人都得负起赡养得义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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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7 20: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孝与不孝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无需也没法在法律版中讨论。

从楼主在这个例子中的困惑或许提出几个法律问题:

- 子女在那种情况下可以(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赡养义务?我不懂,但觉得父母有偏爱肯定不构成充分理由。但其他极端的情形呢,边界应划在那儿?

- 子女受到不同的对待(比如,父母将全部财产转让给某一子女),其赡养义务可否做区分?我不知道现行的法律,似乎不区分;但我老家的习俗中,如同时有儿子和女儿,对女儿和儿子的赡养期待是做区分的(养儿防老),这种区分应当是与取得父母财产份额的不同期待相对应的。但现行法律条文似乎不考虑这些(实践中是否如此,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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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1 19: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此大儿“养”尚且不为,何况“敬”乎?(对母亲偏爱行为不满,即为不敬)。
但孔子之论,概基于宗法制之中国,于当今之世,以此为论,自不足以评价老大之行为。若仅以舜之标准——父害子而无怨——衡量孝道,则可称为愚孝。所以在当代中国,以法律的标准来评价“孝”即可,若母亲经济上能独立,也无须要求子孙必须赈养,若母亲没有收入来源,则其子孙责无旁贷,必须履行赈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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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21 22: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中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已成为一个全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而中国农村广大的老年人,他们面对着即将到来的老年该如何度过呢?本文所举之例,情况还算可以吧,起码还是有所依靠。综合网友意见,似乎此老大可谓不孝之子啦。那么,随着计划生育实行以来的独生子女一代,如果子女不孝,那他们的老年如何度过,当然情况并不乐观。我们农村有句俗语:人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或是更刻薄的一句:寡妇死了儿子——没有指望啦。那么这种情况下社会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广大农村的衰败是不可避免的(在老家安徽,不完全统计,6000万人口中竟有2000万外出务工人员,大多为青壮年劳动力),形成了独特的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的问题。这些家庭一年团员的时间不足一个月(大多甚至只有10天左右),对老人的赡养除了电话问候和留一些零花钱外(其实很大因素是因为孩子),似乎无心也无力付出更多!一般情况下,农民工由于工作的不稳定和收入的微薄(普遍情况),不可能在城市定居(买不起房),但是他们大部分时间又生活在城市里,属于城市的边缘人群和弱势群体,这样造成农村的老人无法搬到城市和他们一起生活!老人的孤独感很强,这样广大的人群算是孝还是不孝呢?古人云: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面对今天的情况,农民工群体何去何从,留守老人何去何从呢?欢迎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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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1 22: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孝顺?千年前的孔子已经有精彩的阐述.
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色难指的是,在孝顺父母长辈的时候,并不是简单地、冷淡地说一句“我来做”,“吃吧”就算是尽了孝道了。色容不正,是身孝而心未孝。要能做到让父母时时刻刻保持微笑,才是真正的做到了孝。故曰色难也。
可见孔子理想中的孝,既包括对父母物质上的满足,更包含了对父母精神上需求的满足和关怀.楼主所说的案例中,大儿子对父母连物质上的需求都不闻不问,更不要说精神上的安慰了.
老人对小儿子有所偏爱,古来有之.俗话道:"小儿子,大孙子,老奶奶的命根子"说的就是这回事.难道就因为对兄弟更宠爱,作大哥的就可以以此为借口,不尽赡养之责了么?在我国传统道德上显然是说不过去的,当然,更不为法律所准许.在父母子女关系上,法律上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并非完全对等.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曾有一个类似案例,父亲对五个孩子从小没有尽一点抚养义务,在孩子很小时就离家出走,等五个孩子好不容易长大成人,各自成家立业后,父亲流浪回来,要求五个孩子尽赡养义务。孩子们对父亲极端反感,谁都不愿赡养,最后法院判决五个孩子应该依法赡养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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