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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楼wohong于2007-06-06 10:43发表的 : 版主,你这么绝啊。要判甲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啊。 不过你说的也有道理,他既然出去买刀,为什么不先报警? 我想他也许忘记了吧。 .......
引用第5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06-06 17:50发表的 : 【特别防卫权 或 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引用第12楼henrry88于2007-06-14 00:02发表的 :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没有其他限定条件; 反言就是任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无论是随身携带刀具, 还是去商店购买武器, 都是可以作为防止手段 。
引用第13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06-14 00:18发表的 : 对这一问题 我觉得可以做进一步讨论
引用第10楼无法之天于2007-06-12 17:15发表的 : 先表明一下观点:甲涉嫌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1、甲捅死望风的丙实属防卫过当,因当时丙只是在望风,而没有实施强奸行为; 2、甲捅死乙,当属正当防卫,并无不当。乙是正在实施强奸行为的侵害人,对其进行的防卫属于特殊防卫,或者叫无限防卫。 个人浅见,请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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