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8楼野樵于2007-09-02 15:58发表的 : 正如avolo所说,不过报警还是要报,交涉还是要交涉,做这些是为去上告提供条件和素材,你不走正规途径,就去告,结果也只有一个,就是人家让你们通过正式途径解决.所以要两边走.此外,多找媒体,南方电视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的到处告,政府这边也不要闲着,信访啊党委的都去,如果方便的话,跑的级别高一点.形成各种压力之后,作为谈判的筹码,就好协商调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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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9楼Michel2kme于2007-09-02 16:34发表的 : 可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1. 探讨民事起诉的可能性 a.证明郭某自杀与薛某的陷害存在某种联系,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途径:多收集证据,找证人,证物,证明薛某与郭某存在共同贩卖私盐的预谋或实施贩卖行为的事实;(目前来看是贩卖行为未遂,但已经实施了贩运的行为。) b.证明薛某实施了设计陷害的行为,这点,取证难度很大; .......
引用第26楼hw8210于2007-09-02 18:41发表的 : 接着闹!!!!! 我一开始回帖就说么,这个只能闹。 多找点亲戚,在他家门口烧纸钱,叫老婆孩子哭~~~~~妈的,说是强行搬尸体,都是人,他们也就是虚张声势,欺负孤儿寡母。让遗孀趴在尸体上哭,小孩子就坐在旁边,看哪个不怕倒霉的敢动。 .......
引用第27楼avolo于2007-09-02 19:07发表的 : 呵呵,hw8210兄的方案操作性很强,现实中这么做的很多。能让当今的学士、未来的学者拉出泼妇架势出主意,很不容易哦。赞一个!
引用第30楼hw8210于2007-09-02 19:30发表的 : avolo兄啊,你就别寒蝉我了。 什么当今的学士、未来的学者,我浑身都打摆子了。 .......
引用第29楼aimeng于2007-09-02 19:27发表的 : 嗯,或许学士的方案比较适合对付他们那些人(不管什么方法,实用的就是好方法),我让他们采用看看。再次谢谢大家的热心肠!
引用第35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09-02 20:26发表的 : “见死不救这可是简介杀人罪” 这个不够准确 要看见死不救的人有没有“救”的义务了
引用第37楼aπολλωv于2007-09-02 20:48发表的 : 我所指明的教唆行为的目的是,表明当事人郭的行为完全不是自主的(从未有贩卖私盐动机),是被诱发的 不管法理学上如何认定,这个目的只是为郭尽量减轻责任(作为一个筹码),相应的,薛的责任将会加大,是以对最后的调解也罢,诉讼也罢,都是有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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