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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9楼maobu于2007-09-06 17:12发表的 : 抛开其他因素不说,单纯就判决书的形式而言,还是不错的,说理部分表述较为完整。 但是不敢苟同本判决中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1,法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部分是对日常经验法则的法律推理的误用。看的出来,审判人员对这份判决是下了工夫的,力图通过详尽的说理来支持其最终的判决结果。但是,法院在认定原告受伤的原因系被告撞伤的理由部分首先以法律推定开始,该推定属事实推定,而该推定的基础事实恰恰是双方争议最大的,即原告倒地的原因是自己的原因还是外力原因,如果是外力原因是来自何处?该外力原因是否来自被告?实际上这里的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分配至原告方,而不应强求被告“反证证明”。而法院本应当先根据双方的笔录及证人的证言确认此事实。法院的该推定是对证据规则的颠覆。 2,法庭对证人证言的不予采信有断章取义之嫌。“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对于被告来说,证人只要证明被告没有撞到原告即可,不需要证明原告的倒地原因。 3,法庭对见义勇为及陌生人不敢漠然借款的相关推论逻辑混乱,判决的价值取向令人心寒。 .......
引用第14楼avolo于2007-09-06 23:11发表的 : 价值取向问题,没有最合理的,但有最合(狭义)法的。 久不搞民法了,就不再掺合。 另外,这也是一个社会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的典型案例。
引用第15楼野樵于2007-09-07 02:25发表的 : 野人觉得恐怕这个案件中存在的最直接的,最大的问题还在于证据力、证明标准和证据采信的问题。对于新闻媒体的报道,野人觉得其中所陈述的一些事实恐怕和实际情况是有出入的,而且其中加入了很多记者、编辑个人的感性判断,所以,真正能让我们从法院的角度出发,对本案进行判断的,还是法院判决书中所罗列的证据。但从法院判决书所显示,似乎并没有提到媒体报道中关于原始询问材料等问题的疑点。那么根据法院判决书中所援引的证据来看,实际上该法院证据采信的过程是比较草率的。那么如果事实都因此而查不清楚,法律适用和判决也就无从说起了。
引用第18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09-07 09:26发表的 : 首先:生活逻辑即使要适用,也要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但目前判决中连撞还是摔都没搞清楚就适用那些所谓的“常理”,不能不说是大问题。 其次:合议庭归纳的所谓“常理”,貌似谈不上是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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