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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楼无法之天于2007-09-13 09:18发表的 : 多谢含笑兄的热心帮忙! (是14号开庭,我昨天发帖时记错了) 事实认定上我还是心里没底: 1、当初事发地处两县交界处的农村村间水泥通道上,事故没有经过交警或其他公权部门的介入而由两家人在附近热心村民协助下自行处理,没有留下有用的可作证据使用的任何东西; 2、出事后,两家人均忙于处理一死一伤的事故后果,当时连车带货丢在事发现场,几天后乙委托亲友把车拖回处理掉,车上石棉瓦已被附近村民拿去; .......
引用第8楼无法之天于2007-09-14 15:03发表的 : 由于是老家的亲戚,很多细节在下也没搞明白,今天开庭,知道结果后我会及时贴出来供大家研究讨论。再次感谢含笑兄及所有热心关注此案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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