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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wzk的StPO学习录(前四章)
——针对李昌珂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
说明
Ⅰ.本读书笔记并不否定李译,而是在其基础上对个别地方进行商榷。某些术语恰恰是看了李译之后才有更深的体会及更正确的理解的。
Ⅱ.如无特别说明,每条均是李昌珂的译本,并参考了吴丽琪所译的roxin的刑诉法。
Ⅲ.原文并没有在每条前加条名,也许是李译自己加的。
第5条的ma遟ebend,翻译成标准性的,不好理解。但wzk找不到更恰当的术语。
第9条翻译的不清楚。原文是ergriffen worden ist,系被告被抓获地(吴译为逮捕,roxin,s.49--主要适用于行为地无法查清时)。李译为“破获地”,主语是人,语法上不通。
第13条第2款 so k鰊nen sie s鋗tlich oder zum Teil durch eine den Antr鋑en der Staatsanwaltschaft entsprechende Vereinbarung dieser Gerichte bei einem unter ihnen verbunden werden.没有翻译出“协议做出须基于检察官申请的启动”的意思。roxin,s.50
第21条没有翻译出vorzunehmenden这个定语的意思,wzk认为指预先的或者前期的,先行的调查行为。另外,“如果延迟就有危险”实为“迟延中的危险”或“延迟的危险”,延迟是危险的内容,而不是条件。
第22条第2项,缺了一个Lebenspartner,即同居者(生活伙伴)。2001年德国颁布了Lebenspartnerschaftsgesetz(生活伴侣法),是对同性恋歧视终结的标志之一。StGB第11条第1款1.a中亦加入了这一主体。
第3项,法官与直系姻亲的关系也应当为“是或曾经是”。错误。
第23条第1款将angefochtenen译为了“撤销、变更”,违反了一词不得多译的原则,实为通过法律手段提起抗辩(通称为法律救济)。【杜景林,德汉公司法词典/1.撤销;2.声明不服(裁判)】
第24条第1款应译为“法官不但在依法应当回避行使职权的案件中,也可因有偏袒之虞,被提请拒绝。”原译没有区分被动关系,即以……为由被提请回避。
第2款漏掉了“理由”的定语“der geeignet ist”,即“合理的”理由。
第25条第1款in der Hauptverhandlung über die Berufung oder die Revision bis zum Beginn des Vortrags des Berichterstatters,
应为:“在上诉审(第二审)或再审(第三审)的主审程序中法官就前述诉讼结果予以说明之前……。李译将Berichterstatters译为了“报告人”,其实的对应词为referee,就是裁判人。译为报告人浑然不可解。而且“说明”一词没有说明难以理解。roxin,s.57
第2款最后一句单列,并不是第2项的后句。
第26条第3款:dienstlich zu 鋟遝rn.应为“职务上说明”。该说明向提请拒绝的人做出,roxin,s.57。李译为“发表内部意见”,错误。
第27条第2款难译:so entscheidet die Strafkammer in der für Entscheidungen au遝rhalb der Hauptverhandlung vorgeschriebenen Besetzung.非审判程序的审判员构成来做出裁定。
第29条第2款中的die auch au遝rhalb der Hauptverhandlung ergehen k鰊nen,是“裁定”的定语,意为“可能不适用主审程序”,李译为“也可能是要在审判之外做出的”。roxin,s.204,译为“审判程序以外的裁判”,应是正译。
李译将ausgesetzt译为延期,实为“中断”。roxin,s.58.
第30条,以此为例说明李译的增字问题。wzk译:当拒绝申请没有提出,但法官(主动地)提供了他能证明存在被拒绝的情况的说明时;或者当出于其他原因,出现了法官应依法回避的嫌疑时,负责审查拒绝申请的管辖法院也要裁决(回避事宜)。
31条第2款wzk译:(拒绝或回避的)裁决由审判长做出。在大刑事庭和陪审法庭,(裁决)由全体审判参与人(die richterlichen Mitglieder,roxin,s58提及数职业法官,是否此指不确)做出。当记录员被指派给某法官,由该法官决定其拒绝或回避。
第四章 法院的裁判、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联络(李译:通知裁判。不准确,因包括传唤等)
第33条第1款:die im Laufe einer Hauptverhandlung ergeht,整句指:在主审期间的。
第2款 Beweisergebnisse,roxin,s.204,译为证据结果。李译为举证结果。吴译似乎更为恰当。
第33a不知李译是否确切的针对本条,因为面目全非也。wzk译:法院在裁决中严重损害了诉讼参与人法定听审之请求权,致使诉讼参与人对此裁决不能上诉,也无其他的法律救济。只要诉讼参与人抗议,法院应当依职权或以程序上的请求,通过裁决恢复到判决发布前的状态。相应地适用第47条。
Rechtliches Geh鰎/rechtliche Geh鰎 法定之审讯,roxin,s.632.
第34条wzk译:通过法律救济对其提出撤销的裁决及驳回申请的裁决,都应叙明理由。(roxin,s.205)
第35条第2款wzk译:其他的裁决通过送达告知。若没有规定裁决告知的期限的,则非正式(或非要式)通知亦可。
第35条a后句:若对判决可提起第二审上诉(李译:上告),亦应告知被告第40条第3款、第329条、第330条的法律效果。(roxin,s.205)
第37条第1款后句删除了,第2款删除,第3款变为第2款。
第40条第1款已修改。wzk译:若向一个未曾送达审理程序传票的被告,依据规定的方式在国内不能送达的,且遵循现有的国外送达规定不可行或者预计无效,可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两周者,视为已经送达。
第2款后句删除。wzk译:若审理程序的传票先前已向被告送达,当依据规定的方式无法在国内再向被告送达,可适用公示公告送达。
第41条a系新增入。无其他参考,wzk试译如下:
(一)依据本法应以书面形式、附有签署,向法院或检察提交的特定说明、请求或事由,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只要该电子文档附以一个依据《签名法》制作的合格电子签名,以及适于法院或检察处理。在依据第2款颁布的法定指令(Rechtsverordnung)中,除了合格的电子签名外,亦需采用另外的安全程序,以确保传输的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旦法院和检察的用于接受的特定设备记录下电子文档,视为已收到。若传输的电子文档不适于处理,应立即告知电子文档发送人有效的技术信息。对于电子文档应立即文档输出(打印)
(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其范围内颁布法律指令确定可向法院和检察提交电子文档的时间,及适于处理的文档形式。州政府可通过法律指令将该权力委托给州司法行政部门行使。电子形式的准许可以对个别法院、检察官和程序予以限制(Die Zulassung der elektronischen Form kann auf einzelne Gerichte oder Staatsanwaltschaften oder Verfahren beschr鋘kt werden.此句不解,系直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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