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通用的外来语是“权利”。根据王建博士的考证,“权利”一词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ALEXANDER)在1864年创造的一个术语——他在翻译HENRY WHEATON的著作“万国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时候,首次把英文“right”、“privilege”、“power”、“authority”这些词翻译为“权”、“权利”。更重要的是,丁韪良采用了中国法学界如今经常使用的一种构词方法,这就是以“权”为后缀,造就众多的、偏正结构的合成词,诸如:“自主之权”(sovereignty)、“私权”(private right)、“专权”(exclusive power)等等。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现代法学,以“权”字作为后缀的合成词不断增加,例如“物权”、“债权”、“人身权”、“名誉权”、“姓名权”……..。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当原告主张自己应当得到赔偿的时候,他是否要向法院说明自己的哪一项权利受到了侵犯?法院是否只保护受到写进法律的权利?法律关于权利的分类是否可以穷尽所有的权利?最近发生的一些案件告诉我们:权利必须有法定名称、权利必须纳入法定分类的思维可能造成限制受害者获得救济的障碍。例如,火车在到站的时候关闭厕所,给一位妇女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和痛苦,于是她控告铁路当局。可是,她无法说明自己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法院判决她败诉。另一个妇女的嘴唇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伤,她主张自己和丈夫的“亲吻权”受到了损害,要求被告赔偿,法院说法律并没有规定“亲吻权”。
最近,司法部的刘武俊先生撰文,批评中国的法律语言的洋泾浜倾向,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看法。现代中文将中西混杂语言称为“洋泾浜”,其实,洋泾浜是外国在上海取得租界之后出现的地名,就是现在的延安东路一带。在上海有洋泾浜之前,混杂语言就已经在广东、福建、台湾沿海流行了将近200年。与洋泾浜对应的英文词汇是 “pidgins”,据说早期的广东商人将英文“business”读成“pidgins”,所以,“pidgins”被认为是中西之间通用的最早的商业语言。我们可以看到,有些洋泾浜早已被接受而成为正宗的语言,例如:“long time not see”(好久不见);有些洋泾浜词汇已经在中国消失,而在英语国家流行,例如:“ chop-chop”(筷子的英文是chopsticks, 故“chop-chop”表达的意思是“快,快” );还有一些洋泾浜词汇则深入中国方言而见怪不怪,并且大大增加了中文的词汇量,例如:“小蜜”(小MISS,如今引申为有权有势者的情妇)、“门槛精(MONKEY精,精明、工于算计)”、“戆大(GANDER,傻瓜、糊涂虫,引申为受骗者,现被北方人读若‘港都’)、“混枪势”(混CHANCE,混机会,引申为浑水摸鱼)等等。其实,两种不同语言之间的早期交流都是洋泾浜,洋泾浜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语言接触。例如:我们第一次到一个陌生国家旅游,只有洋泾浜能帮助我们和当地的人进行交流。说到翻译的源头,那么,中西文翻译无可争议的源头就是洋泾浜,而把洋泾浜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的也是后起的翻译——长期接触产生了专业化的翻译,洋泾浜也就变得无足轻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