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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楼磨合罗于2007-10-13 22:02发表的 : 呵呵,现在才提倡“从身份到契约”,是不是有点过时了?
引用第4楼hanvool于2007-10-14 13:43发表的 : 从身份到契约,又从契约到"身份",从实质不平等到形式平等,从形式平等再到实质平等的运动,显示了民法和人在否定之否定的道路上不断螺旋式上升的必然规律。
引用第6楼hanvool于2007-10-14 14:05发表的 : 只是为了响应野樵兄,胸无点墨,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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